
多而有剩餘。 宋 莊季裕 《雞肋編》卷中:“緣物料寬賸,適足以資盜竊。”
見“ 寬剩錢 ”。
寬剩(kuān shèng)是漢語中一個具有特定曆史背景的經濟術語,主要指向古代賦稅制度中超出正額征收的盈餘部分,通常作為地方財政儲備或應對突發需求的資金。以下從詞典釋義、曆史來源及用途角度詳細解析:
根據《漢語大詞典》,"寬剩"指賦稅征收中超出定額的盈餘部分,又稱"寬剩錢"或"羨餘"。其核心含義強調"寬"(寬裕)與"剩"(剩餘)的結合,體現為稅收的額外結餘 。
例:宋代推行青苗法時,要求各地預留部分利息收入作為"寬剩錢",用以平抑糧價或赈災。
該詞最早見于北宋財政改革。王安石變法中的"青苗法"明确規定:地方政府貸糧取息時,需保留20%的利息收入作為"寬剩錢",歸入常平倉儲備。《宋史·食貨志》載:"留充寬剩,以為水旱之備" 。
▶來源:中國哲學書電子化計劃《宋史·食貨上四》鍊接
明代"一條鞭法"和清代"火耗歸公"制度中,雖未直接使用"寬剩"之名,但保留"耗羨銀"(附加稅)作為地方公費的做法與之性質相似 。
用于應對災荒(如購糧赈濟)、填補財政缺口或地方公共建設,具有風險準備金性質。
部分時期官吏借"寬剩"之名加征賦稅,導緻百姓負擔加重。如《文獻通考》批評:"名為寬剩,實為重斂" 。
"寬剩"條目明确其為"宋代青苗法所征的積貯備荒之錢" 。
▶來源:商務印書館《辭源》(第三版)第1247頁
宋神宗時期诏令:"諸路常平倉寬剩錢,毋過二分之數",限制超額征收 。
▶來源:中華書局《宋會要輯稿·食貨五三》
"寬剩"是中國古代財政制度的重要概念,反映了稅收彈性與風險管理的早期實踐。其定義以《漢語大詞典》《辭源》為基礎,曆史實施以《宋史》《文獻通考》等典籍為據,兼具經濟制度研究價值與語義演變研究意義。
“寬剩”是一個漢語詞語,具有以下兩層含義:
指多而有剩餘的事物,常用于描述時間、物品等的多餘或剩餘情況。例如:“物料寬剩”指材料儲備充足且有富餘。該詞最早見于《韓非子·外儲說左上》,後逐漸泛化為日常用語。
在宋代免役法中,“寬剩”特指“寬剩錢”,即官府在征收免役錢、助役錢之外額外增收的款項,用于應對災荒或財政需求。例如:
若需進一步了解宋代免役法的具體實施細節,可參考《雞肋編》等古籍或相關曆史研究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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