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貪圖財賄。《後漢書·隗嚣傳》:“上下貪賄,莫相檢考。”《舊唐書·薛登傳》:“夫競榮者必有競利之心,謙遜者亦無貪賄之累。”《兒女英雄傳》第五回:“才得了知縣,怎的被那上司因不托人情,不送壽禮,忌才貪賄,便尋了個錯縫子參了,革職拿問。”
貪賄是由“貪”與“賄”組成的複合詞,屬于現代漢語中的貶義動詞,讀音為tān huì。該詞的核心含義指利用職權非法收受財物或索取不正當利益的行為,具體可從以下角度解析:
詞義分解
現代法律語境下的定義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貪賄行為被明确界定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屬于職務犯罪範疇,需承擔刑事責任。
社會文化關聯
貪賄行為破壞社會公平,曆代典籍如《左傳·襄公十五年》以“賄賂并行”批判其危害,而當代政策文件如《中國共産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二十七條則将其列為“違反廉潔紀律”的核心表現,要求“零容忍”打擊。
“貪賄”是一個漢語詞彙,結合搜索結果中的權威信息,其解釋如下:
“貪賄”指貪圖財賄,即利用職權或職務便利非法獲取財物。該詞由“貪”(貪婪)和“賄”(賄賂)組合而成,強調對不正當利益的追求。
在法律語境中,“貪賄”常與“貪污受賄”關聯: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條、三百八十五條,此類行為可能構成貪污罪或受賄罪,需承擔刑事責任。
“貪贓納賄”是近義詞,指利用職權貪污受賄。
“貪賄”既包含對財物的貪婪追求,也涉及法律意義上的職務犯罪。如需了解具體法律條文或案例,可參考《刑法》相關内容或專業法律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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