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詩賦在同一篇章中重複應用意義有别而字面相同的語詞,稱“傍犯”。 宋 沉括 《夢溪筆談·藝文二》:“如 徐陵 雲:‘陪遊 馺娑 ,騁纖腰於結風;長樂 鴛鴦 ,奏新聲於度曲。’又雲:‘厭 長樂 之疏鐘,勞中宮之緩箭。’雖兩‘長樂’,意義不同,不為重複,此類為‘傍犯’。” 明 楊慎 《丹鉛總錄·史籍·文有傍犯》:“又 劉禹錫 律詩,前聯雲:‘雪裡高山頭早白。’後聯雲:‘於公必有高門慶。’自注:‘高山本高;高門使之高也。’亦傍犯之例。”
“傍犯”是一個源自中國古代法律典籍的術語,現多用于法律史研究領域。其含義可從以下角度解析:
“傍”古義有“連帶、涉及”之意,“犯”指觸犯法律。合稱“傍犯”指因他人犯罪行為而連帶獲罪的情形,即現代法律中的“連坐”或“株連”制度。該詞集中見于《唐律疏議》,如:
“謂毆人至死,傍人被執,即告雲‘共毆’,便是傍犯。”
——《唐律疏議·鬥訟律》
責任連帶性
非直接實施犯罪者,因與正犯存在特定關系(如親屬、鄰裡、職務關聯)被迫承擔刑責。例如《唐律》規定:“諸謀反及大逆者,父子年十六以上皆絞。”
來源:劉俊文《唐律疏議箋解》卷十七
主觀要件弱化
是否知情或參與不影響定罪,重點在于身份關聯性。如《宋刑統》載:“藏匿罪人,傍及伍保。”
來源:薛梅卿《宋刑統研究》
來源:張晉藩《中國法制史》第五章
當代刑法确立“罪責自負”原則,《刑法》第3條明确“法律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依照法律定罪處刑”。傍犯制度被視為封建法殘餘,其消亡體現個體權利意識的覺醒。
來源:高銘暄《刑法學》第十版
古籍原典
現代研究著作
法律文獻
“傍犯”是中國古代詩賦創作中的一種修辭手法,指在同一篇章中重複使用字面相同但含義不同的詞語,通過語義差異避免單調,同時增強表達層次。以下是詳細解釋:
核心定義
傍犯指在詩賦的同一篇章内,作者有意重複使用相同的字詞,但這些字詞在不同語境下具有不同含義。這種手法既保持了文字形式上的呼應,又通過語義變化避免了簡單重複。例如,徐陵的詩句兩次使用“長樂”,前者指宮殿名,後者指樂曲名,形成語義上的巧妙轉換。
曆史文獻記載
與相似概念的區分
傍犯與“雙聲”“疊韻”等同屬古詩修辭技巧,但側重點不同:前者強調同字異義,後者關注聲韻效果。例如“傍犯”注重語義層次,而“雙聲”(如“參差”)、“疊韻”(如“窈窕”)則通過音節組合增強韻律感。
應用價值:這種手法既考驗作者對文字的多義性把握,也要求讀者具備敏銳的語義辨析能力,體現了古典文學中“言有盡而意無窮”的美學追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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