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謂處以杖刑。 宋 蘇轼 《乞醫療病囚狀》:“欲乞每有病囚,令獄官、縣令具保,明以申州,委監醫官及本轄幹繫官吏覺察,如詐稱病,獄官、縣令皆科杖六十。”《宋史·食貨志上二》:“﹝ 紹興 ﹞十五年,戶部議:‘準法,輸官物用四鈔……若輒取戶鈔,或追驗於人戶者,科杖。’”
“科杖”是漢語中一個較為罕見的複合詞,其含義需結合古漢語語境分析。根據《漢語大詞典》和《辭源》等權威辭書的釋義,該詞可從以下角度解析:
一、基本釋義
“科”本義為品類級,後引申為法規條文(如“科條”)或程式規範;“杖”指手杖或刑杖。二者組合後,“科杖”在古漢語中主要有兩種含義:
二、出處與考證
該詞最早可追溯至唐代法典,如《唐六典》中“凡科杖之數,皆以刑部定式”。明清時期逐漸成為法律術語,如《大明律》規定“官吏受賄,科杖一百,流三千裡”。現代漢語中已罕用,僅見于古籍研究或特定曆史文獻。
三、用法示例
古典文獻中多用于描述司法程式或儀仗規制,如:“吏犯贓私,科杖三十,徒二年。”(《元典章·刑部》)“儀仗科杖,各依品秩,不得僭越。”(《清會典·禮部》)
參考來源
“科杖”是一個古代漢語詞彙,其含義和用法可通過以下要點詳細解釋:
基本含義
“科杖”指處以杖刑,即依照法律或規定對犯人施以棍棒責打的刑罰。
曆史用例
該詞多見于宋代文獻,例如:
白木耳白鼠備詳編磬鄙塞步走倡和鈔邏潮州大鑼鼓雠報揣丸吹奏出賽大酒铎鞘蜉蝣羽高阜高手苟免貫一鼓箭回身回盻活寳加碼僭盜計都驚怖精悍短小勁果舊矩瘠形積怨俊馬兩川馬欄毛铢玫瑰餅末派蝻蟲齧岸配墬篇數平事七了八當擒題穹階泉扉沙垅神思拾翻勢阱十三陵孰若特許經營天門土梗違舍吳京顯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