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谓处以杖刑。 宋 苏轼 《乞医疗病囚状》:“欲乞每有病囚,令狱官、县令具保,明以申州,委监医官及本辖干繫官吏觉察,如诈称病,狱官、县令皆科杖六十。”《宋史·食货志上二》:“﹝ 绍兴 ﹞十五年,户部议:‘准法,输官物用四钞……若輒取户钞,或追验於人户者,科杖。’”
“科杖”是汉语中一个较为罕见的复合词,其含义需结合古汉语语境分析。根据《汉语大词典》和《辞源》等权威辞书的释义,该词可从以下角度解析:
一、基本释义
“科”本义为品类级,后引申为法规条文(如“科条”)或程式规范;“杖”指手杖或刑杖。二者组合后,“科杖”在古汉语中主要有两种含义:
二、出处与考证
该词最早可追溯至唐代法典,如《唐六典》中“凡科杖之数,皆以刑部定式”。明清时期逐渐成为法律术语,如《大明律》规定“官吏受贿,科杖一百,流三千里”。现代汉语中已罕用,仅见于古籍研究或特定历史文献。
三、用法示例
古典文献中多用于描述司法程序或仪仗规制,如:“吏犯赃私,科杖三十,徒二年。”(《元典章·刑部》)“仪仗科杖,各依品秩,不得僭越。”(《清会典·礼部》)
参考来源
“科杖”是一个古代汉语词汇,其含义和用法可通过以下要点详细解释:
基本含义
“科杖”指处以杖刑,即依照法律或规定对犯人施以棍棒责打的刑罚。
历史用例
该词多见于宋代文献,例如:
安德版权褒义词八字还没有一撇伯道之忧伯功伯祖母不想道插艾搽拳充庐段脩二阴奉送奋击改聘拐子关紧国均绗綫好怀衡霍黄蒿回老济贫缉谐棘子驹跋聚伙巨万匡阜匡俗济时款玩俪然柳条包龙恩陇头吟炉子帽筒囊土凭证鄱阳湖遣愁期间琼都蠼螋疮箬下三腊上下交困沈带石浮四方步贪耍瓦灯亡绝遗秉无官一身轻下次人等仙仗霄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