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謂題本上奏。《清會典·吏部八·考功清吏司》:“由吏部繕履歷清單具題,候旨定奪。” 清 劉獻廷 《廣陽雜記》卷三:“自 天成 至 殺虎口 八站,每站應設馬八十六匹……查 殺虎口 一站,先經臣部具題撤去,其餘七站,俱設額馬五十匹在案。”
(2).指申報朝廷的題本。《紅樓夢》第一百回:“且說 薛姨媽 為着 薛蟠 這件人命官司,各衙門内不知花了多少銀錢,才定了誤殺具題。”
“具題”是漢語中具有特定曆史語境的專業術語,其核心含義指古代官員以書面形式向上級或君主呈報事項的正式程式。《漢語大詞典》将其定義為“備文題奏”,即通過規範文書格式陳述事務并提交的行政流程。
從構詞角度分析,“具”在此語境中取“備辦、陳述”之義,如《周禮·天官》中“具官”即指備列官職;“題”則指“題寫奏章”,如《明史·職官志》記載的“題本”制度。二字組合後特指古代官僚體系中規範化的文書呈遞行為。
該詞在明清兩代行政文書中使用尤頻,按《大明會典》規定,官員“具題”需遵循固定格式:首書“題為某某事”,次述事由,末附處理建議,最後以“謹題請旨”作結。此類文書需經通政司轉呈,與口頭奏對的“面陳”形成制度性互補。
值得區分的是,“具題”與“題本”存在範疇差異:前者強調行為過程,後者指具體文書載體。據《清代文書制度研究》考證,康熙朝規定錢糧、刑名等公事必須“具題”,而密奏則用奏折,二者在呈遞渠道和存檔方式上均有嚴格區分。
“具題”是古代公文術語,主要用于明清時期的行政流程,具體含義可從以下兩方面解釋:
題本上奏(動詞性用法)
指官員通過正式的題本(一種官方文書格式)向朝廷呈報事項。例如:
申報朝廷的題本(名詞性用法)
特指已提交的官方題本文書本身。例如:
補充說明:
“具題”反映了古代官僚體系的文書制度,強調流程規範與層級審批。其使用需符合特定格式和程式,常見于官員任免、案件審理等場景。需注意,“具題”與“奏本”略有區别,前者多用于常規政務,後者則涉及機密或緊急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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