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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異的意思、離異的詳細解釋

關鍵字:

離異的解釋

(1) [dissociation]∶某些生物群的固有性質,根據這些性質将他們區分成兩個或更多的明顯不同的、相對持久的品系(例如某些細菌分為粗糙的和平滑的),亦指那樣的(種、族)系

(2) [divorce]∶離婚

詳細解釋

見“ 離異 ”。


亦作“ 離異 ”。1.分歧;歧異。《楚辭·九章·惜誦》:“終危獨以離異兮,曰君可思而不可恃。” 王逸 注:“言己行忠直,身終危殆,與衆人異行之故也。” 宋 朱熹 《答張敬夫書》:“以此方知 漢 儒可謂善説經者,不過隻説訓詁,使人以此訓詁玩索經文,訓詁、經文不相離異,隻做一道看了,直是意味深長也。”《花月痕》第四回:“某請為密行曉示,令其自相離異。”

(2).分離;分隔。 漢 應劭 《風俗通·過譽》:“謹按《禮》有東宮西宮,辟子之私,不足則資,有餘,亦歸之於宗也。此言兄弟無離異之義也。” 唐 孟浩然 《書懷贻京邑同好》詩:“ 秦 楚 邈離異,翻飛何日同。” 宋 孔平仲 《續世說·政事》:“ 道州 之民多矮,每年常配鄉戶貢,其男號為矮奴。 陽城 為太守,不平其以良為賤,又閔遠氓歲有離異之苦,乃抗疏論而免之。”

(3).指因各懷心志而離去。《南史·宋廬陵孝獻王義真傳》:“ 脩 ( 王脩 )既死,人情離異。”

(4).離婚。 明 沉德符 《野獲編補遺·婦女·南和伯妾》:“禦馬監左監丞 龍閏 ,娶 方瑛 妾 許氏 為妻。事發,上命離異, 閏 送司禮監治之。” 清 袁枚 《隨園詩話補遺》卷十:“夫疑之,訟於府。太守 巴公 焚其詩,不以姦科,而許其離異。” 沙汀 《困獸記》十九:“她曾經想到自6*殺,想到離異,但她不但不能确定,反而愈加悲痛起來。”

(5).猶擯棄。《楚辭·九章·思美人》:“佩繽紛以繚轉兮,遂萎絶而離異。”

詞語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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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解析

離異是漢語中表示婚姻關系解除的正式書面用語,其核心含義指夫妻雙方通過法定程式結束婚姻關系。《現代漢語詞典》(第7版)将其定義為“離婚,特指夫妻雙方通過法律手續解除婚姻關系”,強調其法律效力和社會身份的變更性。

從詞義構成看,“離”指分離、分開,“異”表示不同狀态,組合後凸顯婚姻狀态的根本性轉變。《現代漢語規範詞典》特别說明該詞“多用于正式文書或新聞報道”,與口語化的“離婚”存在語體差異。在法律語境中,離異特指已完成全部法定解除程式的狀态,與“分居”等過渡狀态存在本質區别。

該詞的搭配使用具有特定規範:

  1. 作謂語時需搭配婚姻主體,如“夫妻離異”
  2. 作定語時多修飾法律文書,如“離異證明”
  3. 作賓語時常見于司法表述,如“判決離異”

需注意其使用限制:根據《兩岸常用詞典》标注,該詞“不適用于非婚同居關系的解除”,且不可用于描述親子關系斷絕等非婚姻場景。在語用層面,相較于“離婚”隱含的消極情感色彩,現代漢語中“離異”更多作為中性術語使用。

網絡擴展解釋

離異是一個漢語詞彙,主要指解除婚姻關系的法律行為及其後續狀态,以下是詳細解釋:

一、基本定義

離異指通過法律程式解除婚姻關系後的狀态,強調離婚後的單身持續性()。在法律層面,其核心含義與“離婚”一緻,但“離婚”更側重行為本身,而“離異”多用于描述離婚後的個人狀态()。

二、法律程式

  1. 協議離婚
    需雙方籤訂書面離婚協議,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經過30天冷靜期後辦理離婚證()。
  2. 訴訟離婚
    若一方不同意離婚,可向法院提起訴訟。法院調解無效且符合法定條件(如分居滿兩年、家庭暴力等)時,将判決離婚()。

三、與“離婚”的細微區别

四、法律依據

根據《民法典》:

五、社會影響

離異可能帶來心理調適、經濟重組等問題,需重新適應單身生活()。但法律上僅表示婚姻關系終止,不涉及對個人品行的負面評價()。

如需更完整的法律條款或案例,可參考《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相關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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