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居官守法”是漢語中描述官員行為準則的典型成語,其核心含義指擔任官職期間嚴格遵守國家法令制度,恪守職責本分。該成語由“居官”與“守法”兩個動賓結構組成,前者強調官員的職務身份,後者突出其行為規範。
從語義學角度分析,“居”字在此作“擔任、處于”解,《說文解字》釋為“蹲也”,後引申為處于某種職位;“守”字在甲骨文中象房屋内有持械守衛之形,《康熙字典》訓為“職守,法度也”,強調對既定規則的遵循。兩字組合形成的複合詞,生動勾勒出官員在權力行使過程中應有的法律邊界意識。
該成語的現實意義在當代法治社會得到進一步延伸。據中國社會科學院語言研究所《現代漢語詞典》(第7版)釋義,其不僅指古代官吏遵紀守法,更包含現代公職人員依法履職、廉潔奉公的要求。這種價值取向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第十二條規定的“模範遵守憲法和法律”義務形成曆史呼應,體現中華法治文化傳承。
在語用層面,“居官守法”常作為褒義詞出現于廉政教育、法治宣傳等語境。北京大學《中華成語大辭典》特别指出,該成語多用于強調官員群體的表率作用,與“徇私枉法”“貪贓舞弊”等貶義成語構成鮮明對比,在當代政治話語體系中具有重要的警示教育價值。
“居官守法”是一個源自古代典籍的成語,其含義和用法可結合多個權威來源綜合解釋如下:
該成語指舊時官員應遵守法律法規,恪守職務規範。其中“居官”意為擔任官職,“守法”強調遵循法度。
最早見于《史記·商君列傳》:“常人安于故俗,學者溺于所聞,以此兩者居官守法可也,非所與論于法之外也。”此句通過商鞅變法背景,強調官員需以法律為準則行事。
《資治通鑒·周紀二》曾引用此成語,結合商鞅變法案例,說明法律變革中官員守法的重要性。
如需更完整信息,可參考《史記·商君列傳》原文或漢典等古籍注釋來源。
锛鋤滭浡踣墜穿楊帝藉滴溜東北虎洞屋斷珪缺璧斷角輀翣伏屍賦徭根根葉葉貢媚挂麪颔首鶴琹厚答懷孕呼庚呼癸混合活化轎行計鬥負才進門女婿擊玉壺亢志沴厲靈樞六書離罻律本罵天扯地尨降穆暢慕化哪能蓬塊僻論绮語呿吸乳卵塞子沈竈産鼃社屋石銘四庫全書總目提要卷絲肉四向隨例通訣同考試官同心協德橐籥晚飯響噹噹飨奠項羽本紀仙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