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律呂之本,指黃鐘。古以黃鐘為十二律之本,其餘十一律皆據之以生。《漢書·律曆志上》:“﹝ 黃帝 ﹞制十二筩以聽鳳之鳴。其雄鳴為六,雌鳴亦六,比黃鐘之宮,而皆可以生之,是為律本。” 顔師古 注:“可以生之,謂上下相生也,故謂之律本。”《宋史·樂志六》:“黃鐘者,陽聲之始,陽氣之動也,故其數九……及斷竹為管,吹之而聲和,候之而氣應,而後數始形焉。均其長,得九寸;審其圍,得九分;積其實,得八百一十分。長九寸,圍九分,積八百一十分,是為律本,度量權衡於是而受法,十一律由是損益焉。”參閱《呂氏春秋·古樂》。
“律本”是一個古代漢語詞彙,主要含義與音樂律呂相關,具體解釋如下:
“律本”指律呂的根本,即黃鐘。在中國古代音律體系中,黃鐘被視為十二律的基準音,其餘十一律(如大呂、太簇等)均以黃鐘為參照生成。
“律本”的核心意義是音律系統的基準黃鐘,同時在不同語境下可延伸至法律文獻或根本準則。如需進一步了解杜預的《律本》法律主張,可參考《晉書》等史料。
律本是指一本記錄或總結某個領域規則、規章或法律的書籍或文件。它通常包含了詳細的條文、章節和相關解釋,有助于人們理解和遵守規定。
律本的拆分部首為彳(辵)和木,其中彳(辵)是兩點水加上一橫,表明追隨、行走的意思;木代表着木材、森林等意象。
根據《康熙字典》,律本的總筆畫數為10畫。
律本的來源可以追溯到古代文獻編纂和法律書寫的曆史。它起初可能作為一種口頭傳統被記錄下來,之後逐漸發展為書面文字形式。現代社會對于法律和規章制度的重視,也促使了律本的産生。
在繁體字中,律本的寫法是「律本」,與簡體字相同。
根據古代漢字的寫法,律本的寫法可能有所不同。具體的寫法需要考察曆史文獻或古代文物以确定。由于篇幅有限,這裡無法列舉所有的古漢字寫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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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律本中明确規定了各類交通違規行為的處罰标準。
組詞:律師、法律、法規、法條
近義詞:典籍、法典、規則
反義詞:違法、不合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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