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賦稅與徭役。《舊唐書·突厥傳上》:“使内郡黔黎,各安其業,擇其宰牧,輕其賦徭。”
(2).指分配徭役。 宋 王安石 《主簿王正臣守秘書省校書郎緻仕制》:“無賦徭之役,而有重祿之加。”
賦徭是中國古代社會經濟制度的核心概念,由“賦稅”與“徭役”兩類國家征調構成。據《漢語大詞典》釋義,“賦”指按田畝或人口征收的稅賦,包含實物與貨币形式;“徭”則為官府強制征發的無償勞役,用于修築城池、運輸糧草等公共事務。
從制度演變看,西周時期“賦”初指軍賦,如《周禮》載“九賦”涵蓋邦中、四郊等地稅目;戰國商鞅變法後,秦國推行“初為賦”,将人頭稅與土地稅分離。漢代“賦徭”體系定型,《漢書·食貨志》記載“田租口賦,鹽鐵之利,二十倍于古”,反映賦稅種類的擴展。
文獻用例方面,《史記·平準書》載“賦斂不時,朝令而暮改”,揭示賦稅征收的隨意性;唐代柳宗元《捕蛇者說》以“賦斂之毒”批判苛稅,佐證賦徭對百姓生活的直接影響。
社會功能維度,賦徭制度既維持了國家財政運轉,如明代“一條鞭法”将徭役折銀征收;又成為階級矛盾激化的誘因,清代黃宗羲在《明夷待訪錄》中痛陳“三害”之一即為“積累莫返之害”。
現代研究中,梁方仲《中國曆代戶口、田地、田賦統計》通過量化分析,揭示賦徭制度與社會經濟結構的深層關聯,為理解古代國家治理提供實證依據。
“賦徭”是古代中國對民衆征收的兩種主要負擔,分别指經濟賦稅和體力勞役。以下為詳細解釋:
賦(fù)
徭(yáo)
如需進一步了解具體朝代制度或文學作品中的體現,可參考《中國賦稅史》或《古代徭役制度研究》等專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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