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佛教語。涉及閨門、愛6*欲等華豔辭藻及一切雜穢語。十善戒中列為四口業之一。 南朝 梁武帝 《答<菩提樹頌>手敕》:“但所言國美,皆非事實,不無綺語過也。”《法苑珠林》卷八八引《成實論》:“雖是實語,以非時故,即名綺語。或是時以隨順衰惱無利益故,或雖利益,以言無本,義理不次,惱心説故,皆名綺語。”
(2).指纖婉言情之辭。 清 李漁 《憐香伴·香詠》:“貧尼少時也學拈毫,自摩頂以來,十年不作綺語了。” 清 陳廷焯 《白雨齋詞話》卷五:“近人為詞,習綺語者,託言 溫 韋 。” 瞿秋白 《餓鄉紀程》四:“或是竟順流忘反,成绮語淫話的爛小說生涯。”
(3).華美的語句。 唐 韓愈 孟郊 《城南聯句》:“绮語洗晴雪,嬌辭哢雛鸎。” 宋 蘇轼 《登州海市》詩:“新詩綺語亦安用,相與變滅隨東風。” 徐特立 《國文教授之研究》第二章:“綺語:意義藴藉或新奇,讀之有餘味者。詩歌等文用之,小學教科書選用宜極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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绮語是漢語詞彙中具有多重文化意涵的術語,其核心含義可從語言學、文學及宗教倫理三個維度闡釋:
修辭層面的華美文辭
指修飾精巧、辭藻華麗的語句,常見于詩詞歌賦。清代沈德潛《說詩晬語》評李商隱詩“绮靡繁豔,遠過溫飛卿”,此處“绮”即形容語言如織錦般絢爛。現代漢語中仍保留此義,形容過度雕琢的文風。
虛構性文學創作
特指小說、戲劇等體裁中藝術化的虛構表達。明代胡應麟《少室山房筆叢》将“绮語”歸為小說創作手法,與史家“實錄”傳統相區别,體現文學虛構的合法性。
在佛學體系中,“绮語”被列為“十惡業”之一,指引發貪嗔癡的虛妄言辭。《大智度論》卷五界定:“绮語者,一切染心所發無義利之言”,包括淫詞豔曲、浮誇谄媚等擾亂心智的言語。此概念最早見于東漢安世高譯《佛說八正道經》,強調言語的倫理約束。
“绮”本義為有花紋的絲織品(《說文解字》:“绮,文缯也”),引申為語言如錦繡般華美。該詞在南北朝佛教文獻中已完成宗教倫理化轉向,唐代禅宗典籍《壇經》更将“绮語戒”納入居士修行規範。
當代語文教育提倡“去绮語化”,主張摒棄浮誇空洞的表達。教育部《義務教育語文課程标準》明确要求“杜絕辭藻堆砌”,呼應了佛教戒律中對語言真誠性的追求。
權威來源:
“绮語”一詞在不同語境中有多重含義,主要分為佛教戒律和文學修辭兩個層面:
在佛教中,“绮語”屬于“十惡”之一,是四種口業(妄語、惡口、兩舌、绮語)的重要組成部分。具體指:
在傳統文學領域,绮語指華美絢麗的表達方式:
當代語境下,該詞可引申為:
需注意:佛教戒律特别強調,绮語不僅指内容不當,更注重言語時機的適宜性(《成實論》稱"以非時故")。而文學層面的绮語,則在藝術表達與虛浮文風之間存在辯證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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