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清 代朝廷納資捐官的規例。分暫行事例及現行常例兩種。 清 薛福成 《上曾侯相書》:“今之由捐例進者,推其本意,不過以官為市而已。”《清史稿·選舉志七》:“捐例不外拯荒、河工、軍需三者,曰暫行事例,期滿或事竣即停,而現行事例則否……大抵貢監、銜封、加級、紀録無關銓政者,屬現行事例。”
捐例是清代政府為籌措財政經費而設立的捐納制度實施細則,指通過繳納錢糧獲取官職或功名資格的具體條例。該制度起源于秦漢時期的“納粟拜爵”,至清代形成系統化的捐例體系。
根據《清史稿·選舉志》記載,捐例分為“常例”與“暫例”兩類:常例為固定捐納項目,包括捐監生、捐虛銜等;暫例則因戰争、災荒等臨時開設,允許捐實官職位。《漢語大詞典》收錄該詞條時特别注明,捐例在乾隆朝後逐漸泛濫,導緻“候補官員壅滞”,成為晚清吏治腐敗的重要誘因。
文獻顯示,捐例文書需經戶部核準後刊發《捐納則例》,明确規定各級官職定價及折算标準。如道光年間《豫工事例》載明,捐道台銜需繳納白銀13120兩,知府銜10640兩,且允許分期付款。這一制度于光緒二十七年(1901年)廢止,但實際延續至清朝滅亡。
“捐例”是一個具有曆史背景的詞彙,其含義需結合不同來源綜合解釋:
“捐例”主要指清代朝廷納資捐官的規例,即通過繳納錢財獲取官職的制度。該制度分為兩類():
部分詞典(如)将其解釋為成語,表示“以自身為榜樣慷慨捐贈”,但此用法在曆史文獻中較少見,可能與現代引申義或誤用有關。建議優先采用清代捐官制度的核心定義。
如需進一步考證,可參考《清史稿·選舉志》或薛福成《上曾侯相書》等原始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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