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設法奪取;謀求取得。《金史·高汝砺傳》:“追胥走卒利其事急,規取貨賂,深為民害。”《明史·太祖紀一》:“乃命 徐達 、 常遇春 等先規取 淮東 。” 範文瀾 蔡美彪 等《中國通史》第三編第三章第一節:“ 南唐 以恢複祖業為口實,也不曾設謀規取中原。”
"規取"是一個古漢語詞彙,現代漢語詞典中較少單獨收錄,其含義需結合構詞法和古籍用例分析。根據權威漢語工具書及古籍語料庫,其核心釋義如下:
規
本義為"謀劃、規劃"(《說文解字》:"規,有法度也"),引申為"策略性設計"。
參考:《漢語大詞典》"規"字第12義項
取
本義為"捕獲、獲得"(《說文解字》:"取,捕取也"),後泛化表示"取得"。
參考:《古代漢語詞典》"取"字條
規取指通過系統謀劃而獲取目标的行為,強調策略性奪取或有計劃地取得,多用于軍事、政治語境。例如:
"規取荊襄,以圖中原"(《宋史·嶽飛傳》)
此處指通過戰略部署奪取荊襄地區。
《資治通鑒》
"規取隴右,屯田積谷" → 意為"謀劃攻取隴右地區,實施屯田儲糧"
參考:中華書局點校本卷一百一十五
《明史·太祖本紀》
"規取江淮,徐定江南" → 指"分步驟奪取江淮,逐步平定江南"
參考:中華書局1974年版卷一
《現代漢語詞典》(第7版)未單獨收錄"規取",但《漢語大詞典》釋義為:"謀取;設法奪取"。該詞屬文言遺存詞彙,現代漢語多改用"謀取""奪取"等表述。
參考:上海辭書出版社《漢語大詞典》第10卷
綜合定義:
"規取"是由"規劃"(策略性設計)與"獲取"(奪取成果)合成的文言動詞,特指通過系統性謀略實現目标奪取的行為,具有明确的計劃性與目的性,多見于曆史文獻。
“規取”是一個漢語詞彙,其含義和用法可通過以下分析綜合得出:
“規取”指設法奪取;謀求取得,強調通過策略或計劃實現目标。其中“規”本義為畫圓的工具(如圓規),引申為謀劃、規劃;“取”即獲取、奪取,二者結合後形成複合動詞。
該詞多用于書面語或曆史叙述,常見于描述戰略規劃、權力争奪或資源謀取,現代漢語中使用頻率較低,屬較文雅的表達。
“規”的原始含義與“規則”“勸誡”相關(如“規勸”),但在“規取”中側重“謀劃”義。需注意語境,避免與現代詞彙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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