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妃妾所生之子。猶樹有孽生,故稱。《公羊傳·襄公二十七年》:“執鈇鑕,從君東西南北,則是臣僕庶孽之事也。” 何休 注:“庶孽,衆賤子,猶樹之有孽生。”《史記·商君列傳》:“ 商君 者, 衞 之諸庶孽公子也。” 康有為 《上清帝第二書》:“譬猶父有重病,庶孽知醫,雖不得湯藥親嘗,亦欲将驗方呈進。”
庶孽是漢語中一個具有特定曆史文化内涵的複合詞,主要包含以下釋義:
庶指旁支、非嫡系,《說文解字》釋為“屋下衆也”,引申為家族旁系子孫;孽本義為旁出的枝芽(《說文》:“庶子也”),後特指非正妻所生的子女。兩字組合後,庶孽專指古代宗法制度中妾室或非正妻所生的子女,其身份低于嫡子,無家族繼承優先權《漢語大詞典》第7卷。
在周代以降的宗法體系下,嫡長子繼承制為核心原則。庶孽因非“嫡出”,在政治權利(如爵位、封地繼承)、祭祀資格及家族地位上均受限制。《史記·商君列傳》載“商君者,衛之諸庶孽公子也”,即反映衛國公室庶子的身份《史記·卷六十八》。
庶孽階層常被邊緣化,故衍生出卑微、非正統的象征意義。如《公羊傳·襄公二十七年》注:“庶孽,衆賤子,猶樹之有孽生”,以樹木旁枝喻其地位。明清小說中亦用“孽庶”形容身份低微者《漢語大詞典》引例。
該詞多見于史書及禮制文獻,如:
(注:因古籍原始文獻無直接網絡鍊接,來源标注采用紙質權威出版物信息,符合學術引用規範。)
“庶孽”是古代宗法制度中的特定稱謂,其含義和用法可綜合如下:
“庶孽”指妃妾所生之子,即非正妻(嫡妻)生育的兒子。該詞由“庶”和“孽”組合而成:
宗法制度中的身份
古代實行嫡長子繼承制,庶孽因非嫡出,地位較低,通常無法繼承爵位或家族主導權。如《韓非子》提到“庶孽卑,寵無藉”,強調其政治弱勢。
文獻例證
該詞現多用于曆史研究或文學作品中,描述古代家族、權力結構中的身份差異,日常口語中已罕見。
如需更詳細的古籍原文或曆史案例,可參考《公羊傳》《韓非子》等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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