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small (或pettly) proprietor;petty owner] 占有小量資財,從事小規模生産經營的小工商業者
占有少量資産,從事小規模的生産經營,不雇用或雇用少數工人的小工商業者。
小業主指以個人或家庭為單位,擁有少量生産資料(如商鋪、作坊、小型設備等),并親自參與生産經營活動的私有經濟主體。這類群體通常雇傭少量勞動力(一般不超過5人),其經濟地位介于個體勞動者與資本家之間。根據《現代漢語詞典》定義,小業主區别于純粹依靠雇傭勞動的資本家,也不同于完全自食其力的個體戶,屬于半雇傭性質的經營形态。
從經濟特征分析,小業主具有雙重屬性:既是生産資料所有者,又是直接勞動者。《經濟學大辭典》指出,這類經營者多分布于手工業、零售業和服務業領域,其經營規模受資金、技術等限制難以擴大。值得注意的是,在我國現行法律體系中,小業主與個體工商戶存在交叉認定,但前者更強調雇傭勞動要素的存在。
曆史文獻顯示,該概念在社會主義改造時期具有特殊政治經濟學含義。1950年代公私合營政策實施階段,我國對雇傭2人以上且未達到資本家标準的小業主采取區别對待政策,這體現了該群體在社會經濟結構中的過渡性特征。
“小業主”是一個經濟學術語,指以個人勞動為基礎、占有少量生産資料的小規模生産經營者,屬于小資産階級範疇。以下是詳細解釋:
總結來看,“小業主”強調生産資料私有制下的個體勞動與小規模經營,是社會經濟發展中重要的中間群體。如需進一步了解現代業主權利,可參考中的法律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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