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small (或pettly) proprietor;petty owner] 占有小量资财,从事小规模生产经营的小工商业者
占有少量资产,从事小规模的生产经营,不雇用或雇用少数工人的小工商业者。
小业主指以个人或家庭为单位,拥有少量生产资料(如商铺、作坊、小型设备等),并亲自参与生产经营活动的私有经济主体。这类群体通常雇佣少量劳动力(一般不超过5人),其经济地位介于个体劳动者与资本家之间。根据《现代汉语词典》定义,小业主区别于纯粹依靠雇佣劳动的资本家,也不同于完全自食其力的个体户,属于半雇佣性质的经营形态。
从经济特征分析,小业主具有双重属性:既是生产资料所有者,又是直接劳动者。《经济学大辞典》指出,这类经营者多分布于手工业、零售业和服务业领域,其经营规模受资金、技术等限制难以扩大。值得注意的是,在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中,小业主与个体工商户存在交叉认定,但前者更强调雇佣劳动要素的存在。
历史文献显示,该概念在社会主义改造时期具有特殊政治经济学含义。1950年代公私合营政策实施阶段,我国对雇佣2人以上且未达到资本家标准的小业主采取区别对待政策,这体现了该群体在社会经济结构中的过渡性特征。
“小业主”是一个经济学术语,指以个人劳动为基础、占有少量生产资料的小规模生产经营者,属于小资产阶级范畴。以下是详细解释:
总结来看,“小业主”强调生产资料私有制下的个体劳动与小规模经营,是社会经济发展中重要的中间群体。如需进一步了解现代业主权利,可参考中的法律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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