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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司寇的意思、小司寇的詳細解釋

關鍵字:

小司寇的解釋

周 官名。司寇的屬官,為司寇的副貳。見《周禮·秋官·小司寇》。參見“ 五大夫 ”。

詞語分解

專業解析

小司寇是中國古代西周時期的重要官職,隸屬于秋官司寇系統,是中央司法體系中的核心官員之一,主要職責是輔佐大司寇處理全國刑獄事務。其具體含義與職能可從以下幾個方面闡釋:

一、官職定位與隸屬關系

小司寇為《周禮·秋官》所載官職,位列中大夫,是大司寇(秋官之長)的副職。其地位僅次于大司寇,共同構成中央最高司法管理層,負責“佐王刑邦國,诘四方”(《周禮·秋官司寇》),即協助君王治理邦國刑獄,督察四方司法。

二、核心司法職能

  1. 審理獄訟

    小司寇直接參與重大案件的審理,尤其負責涉及諸侯、卿大夫等貴族階層的訴訟案件(“以五刑聽萬民之獄訟”),并依據“八議”原則(議親、議故等)對貴族特權案件進行初步裁議(《周禮·小司寇》)。

  2. 民衆意見征詢

    在重大國策(如遷都、立君)決策前,小司寇需主持“三詢”制度:一詢群臣,二詢群吏,三詢萬民(“掌外朝之政,以緻萬民而詢焉”),通過彙集民意輔助君王決策,體現早期民主議政特征。

  3. 法律條文公布與解釋

    負責向民衆宣示刑法禁令(“宣示王之禁令”),并解釋法律適用規則,如“以圖國用而施刑罰”,即依據國家財政狀況調整刑罰執行标準(鄭玄注《周禮·小司寇》)。

三、曆史演變與制度價值

小司寇之職集中體現了西周“明德慎罰”的司法理念。其“三詢”職能被後世學者視為中國古代民本思想的制度實踐(孫诒讓《周禮正義》)。隨着秦漢官制變革,小司寇職能逐漸融入廷尉、大理寺等機構,但其“副貳司寇”的架構仍影響後世司法副職設置(如唐代大理寺少卿)。


權威參考文獻:

  1. 《周禮·秋官司寇》(中華書局點校本)
  2. 鄭玄注,賈公彥疏《周禮注疏》(上海古籍出版社)
  3. 孫诒讓《周禮正義》(中華書局)
  4. 楊天宇《周禮譯注》(上海古籍出版社)

網絡擴展解釋

“小司寇”是中國古代西周時期的一種官職名稱,其含義和職能可通過以下要點綜合解釋:

  1. 官職定義
    小司寇是司寇的副職,屬秋官司寇的屬官,主要負責輔佐大司寇處理司法事務。其名稱中的“小”即表明其職位次于大司寇。

  2. 曆史背景與職責
    根據《周禮·秋官·小司寇》記載,小司寇的具體職責包括參與審理案件、監督刑罰執行,以及協助大司寇管理全國司法體系。西周時期,司寇系統是中央司法機構的重要組成部分,大司寇為長官,小司寇為副貳。

  3. 文獻與後世引用
    該官職在《周禮》中有明确記載,後世文獻如宋代張方平的詩句“曆職小司寇,退身賢大夫”,以及明代王世貞的詩文“轺車小司寇,鼓吹黃金台”,均體現了這一官職在曆史中的延續性文化影響。

  4. 關聯概念
    部分文獻提到需參考“五大夫”一詞,推測可能涉及西周官制中的其他職級或爵位體系,但具體關聯需結合更多史料考證。

小司寇是西周司法體系中的關鍵副職,其職能與記載體現了早期中國官僚制度的特點。如需進一步了解,可查閱《周禮》原文或相關曆史研究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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