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陌錢的意思、除陌錢的詳細解釋
除陌錢的解釋
唐德宗 時所征雜稅名。 建中 四年(公元783年),戶部侍郎 趙贊 奏設除陌錢。凡公私買賣,由舊定每千錢官留二十文,增至五十文,物物交換,折錢計稅。偷逃稅款一百文者沒收價款,至二千文則刑杖六十。稅法實行後,民怨沸騰。 興元 二年正月罷停。《舊唐書·德宗紀上》:“﹝ 建中 四年﹞六月庚戌,初稅屋間架、除陌錢。”亦省稱“ 除陌 ”。《續資治通鑒·宋神宗熙甯七年》:“今市易之為虐,駸駸乎間架、除陌之事矣。”參閱《舊唐書·食貨志下》、《文獻通考·征榷六》。
詞語分解
- 除的解釋 除 ú 去掉:除害。除名。除根。鏟除。廢除。排除。除暴安良。 改變,變換:歲除(農曆一年的最後一天)。除夕。 不計算在内:除非。除外。 算術中用一個數去分另一個數,是“乘”的反運算:除法。 台階:階除
網絡擴展解釋
除陌錢是唐代德宗時期推行的一種交易稅,主要用于增加政府財政收入。以下是詳細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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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義與背景
除陌錢是唐德宗建中四年(783年)由戶部侍郎趙贊提議設立的雜稅。其背景是安史之亂後國庫空虛,政府為籌措軍費而增設此稅,最初針對市場交易和公私支付行為征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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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率與征收方式
- 初始稅率為交易金額的2%(每千錢官留二十文),後增至5%(五十文)。
- 物物交換需折合錢币計稅,偷逃稅款者按金額處罰:逃稅100文沒收價款,達2000文則杖刑六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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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影響與廢止
該稅加重商民負擔,導緻民間強烈不滿,甚至引發市場停滞。僅施行一年餘,便于興元二年(784年)正月廢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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曆史意義
作為唐代財政改革的一部分,除陌錢反映了中唐時期稅收制度的臨時性與苛重性,也為後世研究古代交易稅提供了典型案例。
注:部分資料提到除陌法與貨币功能相關,但主流記載均指向其為交易稅,貨币說存疑,需結合權威史料進一步考證。
網絡擴展解釋二
《除陌錢》這個詞是指除去陌生人所支付的費用。它由三個漢字組成,拆分部首分别是:“亻”、“钅”和“錢”。其中,“亻”表示人,“钅”表示金屬或錢币,“錢”表示貨币。這個詞的來源可以追溯到古代,用于描述在古代社會中人們除去與陌生人相關的費用的情況。
《除陌錢》這個詞沒有對應的繁體字,因為它是一個比較新的詞彙,沒有在繁體字體系中有明确的對應。
古時候漢字寫法與現在并無太大差異,依然是由“除”、“陌”和“錢”這三個字所組成。然而,在古代,寫字的形式可能會有一些變化,但字義和拆分部首仍然相同。
以下是一些例句:
1. 在交易時,請記得除陌錢。
2. 在旅行中,我們需要考慮除陌錢的費用。
3. 别忘了将除陌錢納入預算。
一些相關的組詞包括:除陌、除去、陌生人、支付、費用。
近義詞可以是:除外費用、陌生人費用、交際費用。
反義詞可能是:陌生人友好費用、不計陌生人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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