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周 官名。司寇的属官,为司寇的副贰。见《周礼·秋官·小司寇》。参见“ 五大夫 ”。
小司寇是中国古代西周时期的重要官职,隶属于秋官司寇系统,是中央司法体系中的核心官员之一,主要职责是辅佐大司寇处理全国刑狱事务。其具体含义与职能可从以下几个方面阐释:
小司寇为《周礼·秋官》所载官职,位列中大夫,是大司寇(秋官之长)的副职。其地位仅次于大司寇,共同构成中央最高司法管理层,负责“佐王刑邦国,诘四方”(《周礼·秋官司寇》),即协助君王治理邦国刑狱,督察四方司法。
审理狱讼
小司寇直接参与重大案件的审理,尤其负责涉及诸侯、卿大夫等贵族阶层的诉讼案件(“以五刑听万民之狱讼”),并依据“八议”原则(议亲、议故等)对贵族特权案件进行初步裁议(《周礼·小司寇》)。
民众意见征询
在重大国策(如迁都、立君)决策前,小司寇需主持“三询”制度:一询群臣,二询群吏,三询万民(“掌外朝之政,以致万民而询焉”),通过汇集民意辅助君王决策,体现早期民主议政特征。
法律条文公布与解释
负责向民众宣示刑法禁令(“宣示王之禁令”),并解释法律适用规则,如“以图国用而施刑罚”,即依据国家财政状况调整刑罚执行标准(郑玄注《周礼·小司寇》)。
小司寇之职集中体现了西周“明德慎罚”的司法理念。其“三询”职能被后世学者视为中国古代民本思想的制度实践(孙诒让《周礼正义》)。随着秦汉官制变革,小司寇职能逐渐融入廷尉、大理寺等机构,但其“副贰司寇”的架构仍影响后世司法副职设置(如唐代大理寺少卿)。
权威参考文献:
“小司寇”是中国古代西周时期的一种官职名称,其含义和职能可通过以下要点综合解释:
官职定义
小司寇是司寇的副职,属秋官司寇的属官,主要负责辅佐大司寇处理司法事务。其名称中的“小”即表明其职位次于大司寇。
历史背景与职责
根据《周礼·秋官·小司寇》记载,小司寇的具体职责包括参与审理案件、监督刑罚执行,以及协助大司寇管理全国司法体系。西周时期,司寇系统是中央司法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大司寇为长官,小司寇为副贰。
文献与后世引用
该官职在《周礼》中有明确记载,后世文献如宋代张方平的诗句“历职小司寇,退身贤大夫”,以及明代王世贞的诗文“轺车小司寇,鼓吹黄金台”,均体现了这一官职在历史中的延续性文化影响。
关联概念
部分文献提到需参考“五大夫”一词,推测可能涉及西周官制中的其他职级或爵位体系,但具体关联需结合更多史料考证。
小司寇是西周司法体系中的关键副职,其职能与记载体现了早期中国官僚制度的特点。如需进一步了解,可查阅《周礼》原文或相关历史研究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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