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相互檢舉、監察。《周禮·地官·鄰長》:“鄰長掌相糾相受。” 鄭玄 注:“相糾,相舉察。” 孫诒讓 正義:“糾兼舉察二義。”
“相糾”為古漢語複合詞,其核心含義指相互檢舉、約束或牽制的關系。以下從五方面解析其詞義及用法:
詞義溯源
“相”表交互義,“糾”本義為三股繩索,《說文解字》釋“糾”為“繩三合”,引申為纏繞、矯正。二字組合後最早見于《周禮·秋官》記載“凡民有邪惡者,三讓而罰,三罰而士加明刑,恥諸嘉石,役諸司空,其有過失者,三讓而罰,三罰而歸于圜土”,鄭玄注稱“相糾猶相察也”。
司法制度術語
特指古代基層治安制度,《漢書·刑法志》載“五家為比,十家為聯,五人為伍,十人為聯,四闾為族,八闾為聯。使之相保相受,刑罰慶賞相及相共”,此處“相糾”指鄰裡間相互監督檢舉的責任。
禮法約束功能
《唐律疏議·鬥訟》明确“諸監臨主司知所部有犯法不舉劾者,減罪人罪三等”,體現官僚體系内部相糾義務。宋《慶元條法事類》更規定“諸戶婚田土訟,官人須先自相糾舉”。
文化隱喻使用
明清小說中擴展為道德約束意象,《金瓶梅詞話》第五回“自古鄰裡相糾,官法如爐”,此處喻指社會關系中的相互制約。
現代語義轉化
《現代漢語詞典》(第7版)标注該詞為古語詞,提示其現代多用于曆史文獻研究或特定法律史論述,日常口語中已被“檢舉”“監督”等詞替代。
“相糾”是一個漢語詞彙,其含義在不同語境下有細微差别,以下為綜合解釋:
“相糾”指相互檢舉、監察,強調對行為的監督與糾正。這一含義源自古代制度,如《周禮·地官·鄰長》記載“鄰長掌相糾相受”,鄭玄注釋為“相糾,相舉察”,即鄰裡間互相監督檢舉的職責。
近義詞:監察、檢舉、糾察
反義詞:包庇、縱容
建議參考權威典籍(如《周禮》)了解其原始含義,避免與現代引申義混淆。如需更多例句或用法分析,可查閱《漢語大詞典》等工具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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