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違約金是合同當事人預先約定或法律直接規定,當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義務時,需向守約方支付的金錢或財物。以下是詳細解析:
違約金具有雙重屬性:既是債的擔保手段,通過經濟制裁預防違約;也是違約責任形式,用于補償損失或懲罰違約行為。其法律依據主要來自《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條。
補償性違約金
以填補守約方實際損失為目的,遵循“填平原則”。例如合同中約定“逾期付款按日萬分之一支付違約金”,若實際損失與違約金相當,則無需額外賠償。
懲罰性違約金
不以實際損失為前提,旨在通過高額違約金震懾違約行為。例如約定“單方解約需支付合同總價30%違約金”,即便守約方無損失,違約方仍需支付。
我國司法實踐以補償性為主,懲罰性為輔:違約金超過實際損失30%的部分可能被認定為懲罰性,法院可依申請調整金額。
在法律文本中,違約金常譯為liquidated damages(側重補償性)或breach penalty(側重懲罰性),避免直譯為“money of violating contract”。
示例:購房合同約定“買方逾期付款每日支付房款0.05%的違約金”,若買方遲延10天,需支付房款總額0.5%的違約金。若賣方實際損失(如利息損失)僅為0.3%,超出0.2%部分可能被認定為懲罰性違約金。
違約金是指違反合同約定而需要支付的罰金。
違(辶,三筆)+ 約(纟,三筆)+ 金(钅,8筆)
違約金一詞來源于中國法律的用語,是指合同一方在未履行或部分履行合同義務時,需要向對方支付的經濟賠償。
違約金(繁體字)
古代漢字寫作「違約金」
由于乙方違約,甲方有權要求乙方支付違約金。
違約、違約者、罰金、合同、約定
罰金、賠償金、違約賠償
履約獎金、獎金、補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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