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違約金,指合同當事人預先約定的,在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時,應當向另一方支付的一定數額的金錢或其他給付。其核心含義在于對違約行為的事先約定賠償。
核心定義(漢語詞典角度): 違約金是合同中預先設定的、對違約行為的一種經濟制裁或補償方式。當一方當事人未能按照合同條款履行其義務(即違約)時,即需按照合同事先寫明的金額或計算方法,向守約方支付這筆款項。其目的是為了擔保債務的履行,并在違約發生時補償守約方可能遭受的損失,同時也帶有一定的懲罰性質(來源:《現代漢語詞典》(第7版)商務印書館)。
法律定義與功能(結合權威法律來源):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條,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産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這明确了違約金的約定性(必須事先在合同中明确)和其作為違約救濟措施的法律地位。其主要功能包括:
關鍵特征
違約金是合同雙方為保障合同履行、明确違約後果而預先約定的經濟責任形式,兼具補償守約方損失和懲罰違約方的雙重屬性。
違約金是合同當事人預先約定或法律直接規定,當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義務時,需向守約方支付的金錢或財物。以下是詳細解析:
違約金具有雙重屬性:既是債的擔保手段,通過經濟制裁預防違約;也是違約責任形式,用于補償損失或懲罰違約行為。其法律依據主要來自《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條。
補償性違約金
以填補守約方實際損失為目的,遵循“填平原則”。例如合同中約定“逾期付款按日萬分之一支付違約金”,若實際損失與違約金相當,則無需額外賠償。
懲罰性違約金
不以實際損失為前提,旨在通過高額違約金震懾違約行為。例如約定“單方解約需支付合同總價30%違約金”,即便守約方無損失,違約方仍需支付。
我國司法實踐以補償性為主,懲罰性為輔:違約金超過實際損失30%的部分可能被認定為懲罰性,法院可依申請調整金額。
在法律文本中,違約金常譯為liquidated damages(側重補償性)或breach penalty(側重懲罰性),避免直譯為“money of violating contract”。
示例:購房合同約定“買方逾期付款每日支付房款0.05%的違約金”,若買方遲延10天,需支付房款總額0.5%的違約金。若賣方實際損失(如利息損失)僅為0.3%,超出0.2%部分可能被認定為懲罰性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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