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制定法律。《史記·曹相國世家》:“百姓歌之曰:‘ 蕭何 為法,顜若畫一; 曹參 代之,守而勿失。’”
(2).成為法則。 唐 韓愈 《進學解》:“吐辭為經,舉足為法。”
“為法”是漢語中具有曆史承襲性的複合詞,其核心含義可從以下兩個角度解析:
一、作為法律制定與遵循的準則 該詞最早見于《史記·孝文本紀》:“蓋聞有虞氏之時,畫衣冠異章服以為法”,此處指代創制法律規範的行為準則。在《商君書·更法》中“當時而立法,因事而制禮”的記載,進一步佐證其含有根據現實需求制定法規的實踐内涵。現代法律語境中仍存有“奉為法式”的表述,體現其作為行為規範的延續性。(來源:《漢語大詞典》)
二、作為典範标準的抽象延伸 《論語·裡仁》所言“以約失之者鮮矣”,被宋代朱熹在《四書章句集注》中注解為“此亦可以為法”,此處引申為具有普遍指導意義的道德範式或方法論準則。清代王夫之《讀通鑒論·漢光武》中“三代以下稱盛治,莫有過焉。故曰:得古帝王之遺意而不襲其迹,可以為法矣”,則強化了其作為典範标準的哲學内涵。(來源:《古代漢語詞典》)
該詞的語義演變過程體現了漢語詞彙從具體法制概念向抽象價值判斷的拓展,在當代語境中既可指代成文法規的制定,也可引申為具有示範效應的行為準則。
“為法”是一個漢語詞彙,讀音為wéi fǎ,主要有以下兩層含義:
指通過特定程式或權威機構确立法律規範。例如:
指某種行為或言論被後人奉為準則或規範。例如:
如需更多例句或曆史文獻出處,可參考漢典、查字典等權威來源(如、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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