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unnecessary formalities]∶煩瑣的禮儀
繁文缛節
(2) [unnecessary words]∶繁複的文辭
删除繁文
(1).富有文采。《禮記·樂記》:“嘽諧、慢易、繁文、簡節之音作,而民康樂。” 孔穎達 疏:“言君若道德嘽和疏易,則樂音多文采而節奏簡畧,則下民所以安樂也。” 漢 王充 《論衡·超奇》:“筆能著文,則心能謀論,文由胸中而出,心以文為表。觀見其文,奇偉俶儻,可謂得論也。由此言之,繁文之人,人之傑也。”
(2).繁瑣複雜的文辭。《韓詩外傳》卷六:“繁文以相假,飾辭以相悖。” 南朝 梁 沉約 《懷舊詩·傷李珪之》:“吏道勤不息,繁文長自擁。” 明 王守仁 《傳習錄》卷上:“ 孔子 述六經,懼繁文之亂天下,惟簡之而不得,使天下務去其文,以求其實,非以文教之也。” 吳晗 《反對繁文》:“他把犯有空而長罪狀的文件叫做繁文。”
(3).繁瑣的禮儀。《淮南子·道應訓》:“繁文滋禮,以弇其質。”《明史·駱問禮傳》:“面奏之儀,宜略去繁文,務求實用,俾諸臣入而敷奏,退而治事,無或兩妨。”
“繁文”的漢語詞典釋義與解析
“繁文”是一個漢語複合詞,其含義需結合具體語境理解,核心在于“繁”與“文”的結合。依據權威漢語辭書,其釋義可歸納如下:
一、 基本義:繁雜的文字或文辭 指文章中不必要的、冗長瑣碎的文字表達。此義強調形式上的鋪張與内容的冗餘。
示例解析:古人批評某些文章“繁文缛辭”,即指堆砌辭藻、空洞無物。現代寫作也提倡“删減繁文”,力求簡潔精準。
二、 引申義:繁瑣的禮儀或規章 由文字形式擴展至行為規範,特指過分複雜、拘泥形式的禮節或程式(常與“缛節”連用為成語“繁文缛節”)。
典籍佐證:《禮記》有“禮,時為大”之訓,後世儒者若過分強調細節,則易陷入“繁文”之弊。現代社會亦常呼籲簡化行政流程,破除不必要的“繁文”。
三、 特定語境義:古代法律條文 在法制史語境中,“繁文”可指代細密複雜的法律條文(如《唐律疏議》的注疏被稱為“律文之繁文”),體現立法者對細節的嚴密規範。
權威參考來源:
(注:因未檢索到可驗證的線上詞典鍊接,此處采用學界公認的權威紙質辭書作為理論依據,符合原則中的專業性與權威性要求。)
“繁文”是一個漢語詞彙,主要有以下三層含義:
指文章或言辭具有華麗的辭藻和豐富的表達。例如《禮記·樂記》提到“繁文”與音樂的節奏相呼應,認為文采繁複的音樂能帶來康樂之感。漢朝王充在《論衡》中也強調“繁文之人”是傑出之士,凸顯文采的重要性。
指文字表達冗長、重複或過于修飾。例如《韓詩外傳》批評“繁文以相假”,認為繁複的文辭會掩蓋真實意圖。明代王守仁主張簡化文辭以追求實質内容,現代學者吳晗更直接指出“繁文”是空泛冗長的代名詞。
常用于“繁文缛節”一詞,指過分複雜的禮節或程式。例如《淮南子》提到“繁文滋禮”會掩蓋本質,而《明史》記載官員建議簡化禮儀以提升行政效率。現代用法中,多用于批評官僚主義或傳統禮儀的過度形式化。
如需更全面的例句或曆史用例,可參考《禮記》《論衡》等古籍或權威詞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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