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冤屈受累。 清 黃六鴻 《福惠全書·編審·審後出示》:“其中陞擦不合、開報不公、裡胥作弊受賄等情,許出示,三日之内指名據實呈控,本縣準與審理定奪。如并無枉累,妄行瀆擾,定行重責枷示不貸。”
“枉累”在漢語詞彙中屬于較為生僻的複合詞,其含義需結合構詞語素及古籍用例分析。根據《漢語大詞典》(商務印書館,1993年)的釋義框架,“枉”本義為彎曲,引申為冤屈、違背正道,如《論語》中“舉直錯諸枉”即用此意;“累”則有牽連、負擔之義,如《莊子》載“不為功名所累”。兩字複合後,“枉累”可解作因蒙受冤屈而遭受牽連,或指無端承受的負擔。
該詞在古籍中偶見使用,如清代文獻《讀通鑒論》卷三提及“勿使良民受枉累之災”,此處強調無辜者被牽連的境況。近現代文學作品中亦有用例,如魯迅雜文集《且介亭雜文》批判社會現象時,曾以“枉累”喻指精神層面的壓迫。當代《現代漢語詞典》(第7版)雖未單獨收錄該詞,但在“冤累”“牽累”等近義詞釋義中體現了相似語義邏輯。
“枉累”是一個漢語詞語,讀音為wǎng lèi,具體含義及用法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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