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唐 宋 時中書省、門下省均設吏房。掌官吏任免、升降、賞罰及差官文書等事。參閱《新唐書·百官志一》、《宋史·職官志一》。
吏房是明清時期地方官府中負責官吏人事管理的核心行政機構,其名稱與職能可從字義和曆史制度兩方面解析:
指古代官府中辦理具體事務的基層公務人員,區别于掌握決策權的“官”。《說文解字》釋為“治人者也”,強調其執行職責的特性(來源:《漢語大詞典》)。
在此語境中指官府内按職能劃分的辦公部門,如“刑房”“戶房”等,源自古代衙署的分科治事結構(來源:《辭源》)。
吏房作為“六房”(吏、戶、禮、兵、刑、工)之首,主要承擔以下職責:
“吏房”一詞定型于明代,其架構繼承自唐宋的“吏曹”“流内铨”,至清代成為州縣衙門的标準配置。其職能集中體現了古代中國文官體系的運作邏輯,即通過專職部門實現官吏的選拔、監督與檔案化管理(來源:白鋼《中國政治制度通史》)。
權威參考來源:
- 《漢語大詞典》(上海辭書出版社)
- 《辭源》(商務印書館修訂本)
- 萬曆《明會典·吏部》
- 《清史稿·職官志三》
- 瞿同祖《清代地方政府》(法律出版社)
- 白鋼《中國政治制度通史》(人民出版社)
“吏房”是中國古代官署機構名稱,其含義和職能在不同曆史時期及行政層級中有所差異,具體解釋如下:
“吏房”是唐宋時期中央機構中書省、門下省下設的部門,主要負責官吏的任免、考核、升降、賞罰及文書管理。其名稱由“吏”(官員)和“房”(機構)組合而成,體現了人事管理的核心職能。
中央層級的吏房
在唐宋時期,中書省、門下省的吏房掌管全國中高級官員的選拔與考核,包括起草任免文書、記錄官員政績等,類似現代組織部門。
例如,《新唐書·百官志》記載,吏房需“核官員資曆,定升降去留”,可見其權力集中。
地方層級的吏房
明清時期,地方縣衙設“六房”之一的吏房,職能更貼近基層:
吏房作為人事管理機構,對官員仕途影響深遠,但也存在弊端。例如,清代縣衙吏房人員因熟悉律例和行政流程,常架空知縣權力,甚至貪腐弄權。盡管如此,它在維護古代行政體系運轉中仍發揮了關鍵作用。
從職能上看,中央吏房類似組織部與人力資源部的結合體,而地方吏房則接近縣級人事局。
如需進一步了解具體案例或文獻依據,可參考《新唐書·百官志》《宋史·職官志》等史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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