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離婚。 韓起祥 《劉巧團圓》:“我與 趙 家就要散親。”
散親是漢語中的一個古語詞彙,其核心含義指“解除婚姻關系”或“取消婚約”,多用于古代社會語境。根據《漢語大詞典》記載,“散”在此處意為“分離、解除”,“親”則特指“婚姻關系”,合稱表示婚姻關系的終止。該詞在《古漢語常用字字典》中被歸類為曆史性用語,常見于明清小說及民間契約文書中,例如《醒世恒言》中便有“兩家因故散親,各不相欠”的描述。
從詞義演變來看,《中國民俗文化大觀》指出,“散親”在古代多指雙方家族協商解除婚約,而非現代法律意義上的離婚,其程式常涉及媒人見證與財物退還。現代方言調查顯示,該詞在部分北方地區仍保留“退婚”的引申義,但使用頻率已顯著降低。
需注意的是,“散親”與“離婚”存在時代差異:前者側重婚約解除,後者則強調合法婚姻關系的終結。相關研究可進一步參考《中華傳統婚俗辭典》(商務印書館,2018年版)中的婚約制度章節。
“散親”是一個漢語詞彙,其含義在不同語境下有所差異,具體解釋如下:
建議結合具體語境使用該詞,避免歧義。
冰蟾采效草寇撐眉努眼充攝存楚大少燈台疊韻詩地脈反證飛箭豐甯豐取刻與寡聞少見貴族過江之鲫和韻恢闡胡天煎厥浃日精赤條條精美津注吉祥杵居有寬剩錢鹿冠悶頭墨法母舅劈啪清猿期頤之壽囷窌趨衙戎政弱寡三期賢佞僧趺哨船石婦束脯稅銀隨踵而至天牎天鹿挑鬓頭停辍曈昽推施吐奇溫謹文阃誣首铦鉏相對新亭小集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