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懸賞緝捕。《三國志·魏志·張邈傳》“ 布 大喜” 裴松之 注引 漢 王粲 《英雄記》:“并詔書購捕 公孫瓚 、 袁術 、 韓暹 、 楊奉 等。” 宋 蘇轼 《乞常州居住表》:“又嘗選用 沂州 百姓 程棐 ,令購捕兇黨,緻獲謀反妖賊 李鐸 、 郭進 等一十七人。” 鄭逸梅 《南社叢談·南社社友事略·馬君武》:“時 端方 督兩 江 ,購捕頗急。”
購捕是漢語中一個具有特定曆史法律含義的複合動詞,其核心含義指懸賞征求并捉拿(罪犯或特定對象)。以下從詞典角度詳細解釋:
釋義與構成
“購”在此非指現代常用的“購買”,而是取其古義“懸賞征求、重金招募”;“捕”即“捉拿、逮捕”。二字結合,“購捕”特指官方或有權機構公開懸賞,以金錢或其他利益為條件,要求民衆協助捉拿特定目标(通常是罪犯、逃犯或敵方人員)。
曆史背景與用法
該詞主要用于古代及近代的法律文書、官方告示或曆史記載中,是官府緝拿要犯的一種常見手段。例如在明清時期的司法實踐中,官府常發布“購捕”文書,寫明逃犯特征、罪行及賞格,動員社會力量協助抓捕。
典型例證
與現代用語的區分
在現代漢語中,“購捕”一詞已非常罕見,其含義已被更具體的詞彙如“通緝”、“懸賞緝拿”所取代。其古義中的“購”(懸賞)與現代“購買”之意差異顯著,使用時需注意語境。
權威參考來源:
“購捕”是一個漢語詞語,其核心含義為懸賞緝捕,屬于古代法律或官方文書中的特定表述。以下是詳細解釋:
“購捕”強調以財物懸賞激勵民衆參與緝捕,是古代社會治理中“以利促法”的典型手段。該詞在現代漢語中已不常用,主要用于曆史研究或古文解讀。
提示:如需更多例句或考證,可參考《三國志》裴松之注、《蘇轼文集》等文獻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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