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謂重罪輕判或應判刑而未判刑。《舊唐書·徐有功傳》:“ 則天 覽奏,召 有功 詰之曰:‘卿比斷獄,失出何多?’對曰:‘失出,臣下之小過;好生,聖人之大德。’”《宋史·徽宗紀一》:“﹝ 元符 三年﹞罷理官失出之罰。”
失出是漢語中一個具有特定法律文化内涵的詞彙,其核心含義指司法審判中因過失導緻量刑過輕或錯誤釋放罪犯的行為,與“失入”(量刑過重或錯誤定罪)相對。以下從釋義、源流及用法三方面詳解:
字義拆解
合稱“失出”即因過失造成不當輕判或釋放犯人。
法律定義
指司法官吏因疏忽、誤判或證據審查不嚴,使本應重判的罪犯獲得輕判或逃脫法律制裁的行為。例如《唐律疏議》規定:“斷罪失于出者,各減五等。”(量刑過輕者,官吏按程度減等處罰)。
唐代法典的明确記載
據《唐律疏議·斷獄律》記載:“諸斷罪應絞而斬,應斬而絞,徒一年;失入減三等,失出減五等。” 此條首次将“失出”“失入”對舉,确立其法律責任。
宋代司法實踐
《宋史·刑法志》載,法官趙綽上疏:“失入則無辜被戮,失出則奸宄獲全”, 強調失出會導緻有罪者逍遙法外,破壞司法公正。
清代律學闡釋
沈家本《曆代刑法考》指出:“失出之弊,在于縱惡”, 說明其社會危害性在于放縱犯罪。
廣義引申
超出司法語境後,“失出”可比喻對錯誤行為的過度寬容,如:“管理失出,則團隊紀律渙散。”
與“失入”的辯證關系
學界認為,傳統司法強調“失出”與“失入”的平衡,如《明史·職官志》要求刑官“持法平允,毋失出入”, 追求量刑精準。
注:因古籍文獻無直接網絡鍊接,來源标注采用通行權威紙質版本。現代法律釋義可參考中國社會科學院《古代法律辭典》(2019版)相關條目。
“失出”是一個法律術語,具體解釋如下:
指在司法審判中,法官對犯有重罪的案件作出輕判,或對應判刑的罪犯未予判刑的行為。與“失入”(輕罪重判或無罪判刑)相對,屬于古代司法體系中的兩種審判偏差。
若需具體曆史案例或更詳細制度演變,可參考《舊唐書》《宋史》等典籍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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