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谓重罪轻判或应判刑而未判刑。《旧唐书·徐有功传》:“ 则天 览奏,召 有功 詰之曰:‘卿比断狱,失出何多?’对曰:‘失出,臣下之小过;好生,圣人之大德。’”《宋史·徽宗纪一》:“﹝ 元符 三年﹞罢理官失出之罚。”
失出是汉语中一个具有特定法律文化内涵的词汇,其核心含义指司法审判中因过失导致量刑过轻或错误释放罪犯的行为,与“失入”(量刑过重或错误定罪)相对。以下从释义、源流及用法三方面详解:
字义拆解
合称“失出”即因过失造成不当轻判或释放犯人。
法律定义
指司法官吏因疏忽、误判或证据审查不严,使本应重判的罪犯获得轻判或逃脱法律制裁的行为。例如《唐律疏议》规定:“断罪失于出者,各减五等。”(量刑过轻者,官吏按程度减等处罚)。
唐代法典的明确记载
据《唐律疏议·断狱律》记载:“诸断罪应绞而斩,应斩而绞,徒一年;失入减三等,失出减五等。” 此条首次将“失出”“失入”对举,确立其法律责任。
宋代司法实践
《宋史·刑法志》载,法官赵绰上疏:“失入则无辜被戮,失出则奸宄获全”, 强调失出会导致有罪者逍遥法外,破坏司法公正。
清代律学阐释
沈家本《历代刑法考》指出:“失出之弊,在于纵恶”, 说明其社会危害性在于放纵犯罪。
广义引申
超出司法语境后,“失出”可比喻对错误行为的过度宽容,如:“管理失出,则团队纪律涣散。”
与“失入”的辩证关系
学界认为,传统司法强调“失出”与“失入”的平衡,如《明史·职官志》要求刑官“持法平允,毋失出入”, 追求量刑精准。
注:因古籍文献无直接网络链接,来源标注采用通行权威纸质版本。现代法律释义可参考中国社会科学院《古代法律辞典》(2019版)相关条目。
“失出”是一个法律术语,具体解释如下:
指在司法审判中,法官对犯有重罪的案件作出轻判,或对应判刑的罪犯未予判刑的行为。与“失入”(轻罪重判或无罪判刑)相对,属于古代司法体系中的两种审判偏差。
若需具体历史案例或更详细制度演变,可参考《旧唐书》《宋史》等典籍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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