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倉庫及監獄。《後漢書·郎顗傳》:“堅倉獄,備守衛。”
倉獄是中國古代司法體系中兼具倉儲管理與拘禁職能的特殊監獄形式,其名稱由"倉"(糧倉)與"獄"(監獄)複合構成。該制度最早見于《漢書·刑法志》記載:"京師之錢累百巨萬,貫朽而不可校。太倉之粟陳陳相因,充溢露積于外,至腐敗不可食",側面反映了漢代糧倉管理體系與刑徒勞役的關聯性。
從司法功能角度分析,倉獄具有雙重屬性:其一作為國家戰略物資儲備機構,承擔糧食收儲與調配職責;其二作為勞役刑執行場所,羁押被判處"城旦舂""鬼薪白粲"等徒刑的罪犯。據《睡虎地秦簡·倉律》記載,秦代已出現"倉啬夫"負責監管刑徒勞作,囚犯需從事糧食加工、物資轉運等強制性勞動。
該制度的演變呈現階段性特征:西周時期萌芽于"圜土"制度,戰國時期形成完整管理體系,至隋唐時期隨着"獄""倉"職能分離逐漸消亡。考古發現如湖北雲夢睡虎地秦墓出土的竹簡,詳細記錄了秦代倉獄的日常運作規程,包括囚犯口糧配給标準、勞動考勤制度等管理細則,印證了《唐律疏議》所述"諸囚應役而不役者,過三日笞三十"的立法淵源。
“倉獄”是一個漢語複合詞,由“倉”和“獄”兩個單字組成,具體含義如下:
該詞最早見于《後漢書·郎顗傳》中的記載:“堅倉獄,備守衛”,意為加固倉庫和監獄,加強防禦措施。
部分詞典将其歸類為偏正式複合詞,強調“倉”與“獄”在功能上的并列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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