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對山區征收的稅捐。 明 唐順之 《送曹子泰自大理出守漳郡》詩:“山稅積荒勞撫字,海甿負險費招徠。”
山稅是中國古代針對山區特殊地理環境征收的專項賦稅制度,主要指封建王朝對山林産物或山地居民課征的實物稅。該詞最早見于《周禮》"山虞掌山林之政令",雖未直接使用"山稅"二字,但已形成對山林資源管理的制度雛形。據《漢語大詞典》"山稅"詞條釋義,其征收範圍包含竹木、柴炭、礦石等山貨,稅率依據"什一稅"原則按産量十分之一折算(來源:《漢語大詞典》商務印書館2002年版)。
唐代施行"兩稅法"時期,山稅被明确納入戶稅征收體系,《新唐書·食貨志》記載"凡竹木茶漆,十取其一"。至明代萬曆年間推行"一條鞭法",山稅開始折銀征收,據《明會典》載錄,福建等地将竹木稅銀編入《賦役全書》統一核算。清代延續前制,《大清會典事例》規定各省需将山場出産造冊登記,按季繳納稅銀。
該稅制具有明顯的地域特性,如宋代《慶元條法事類》特别注明"閩粵多山,竹木之稅倍于他郡",反映不同地區因資源禀賦差異形成的稅收梯度。現存故宮博物院藏《道光年間徽州山稅票單》實物印證,稅票加蓋"驗訖"朱印并載明竹木數量、折銀标準等要素,體現古代山稅征管的規範化運作。
“山稅”是中國古代對山區居民或山地資源征收的一種稅捐制度,其含義及背景可綜合以下要點說明:
山稅指對山區征收的稅捐,主要針對山區居民因農耕、養殖等生産活動産生的經濟收益進行征稅。該稅種源于古代土地制度,尤其在偏遠山區,因交通不便、資源匮乏,政府通過征稅維持財政平衡。
明代唐順之的詩句“山稅積荒勞撫字”提及山稅征收的困難,反映了山區稅捐的實際執行問題。
需注意與“山林稅”區分:山林稅特指土地革命時期蘇維埃政府對山林産物的征稅,屬于農業稅範疇,且以現金繳納。
山稅是中國古代經濟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其征收與山區開發、國家治理密切相關。不同時期、地區的實施情況差異較大,需結合具體曆史背景分析。
如需進一步了解明清山稅案例,可參考的詳細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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