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唐 代對酤戶及酤肆征收的酒稅。 唐 元稹 《中書省議賦稅及鑄錢等狀》:“今請天下州府榷酒錢,一切據貫配入兩稅,仍取兩貫以上戶均配,兩貫以下戶不在配限。” 唐 李德裕 《奏銀妝具狀》:“ 貞元 中, 李錡 任觀察使日,職兼鹽鐵,百姓除實出榷酒錢外,更置官酤。”
榷酒錢是中國古代實行的酒類專營稅制,其核心特征為政府通過壟斷生産或征收高額稅費實現財政收入。該制度最早可追溯至漢武帝天漢三年(前98年)推行的"酒榷"政策,唐代中期形成系統化征管體系,具體表現為三種模式:
這項制度深刻影響着社會經濟結構,據《中國財政通史》統計,唐德宗時期榷酒收入占比國家歲入達8.7%。宋代演變為"買撲"法,允許商人競标經營區域酒務,該制度存續至明清時期逐步被酒稅替代。現代漢語詞典将其定義為"國家通過對酒類産銷的壟斷或管制而獲取的財政收入"(《現代漢語詞典》第7版,商務印書館)。
“榷酒錢”是唐代針對酒類生産與銷售征收的專項稅,具體解釋如下:
定義與性質
指唐代政府向酤戶(釀酒戶)和酤肆(酒鋪)征收的酒稅,屬于國家專賣制度的一部分,旨在通過壟斷酒業增加財政收入。
曆史背景與實施方式
財政作用
榷酒錢是唐代中後期重要的稅收來源之一,與鹽鐵稅并列,用于填補安史之亂後的財政缺口,反映了當時政府對經濟管控的強化。
補充說明:
“榷”即專賣、專營之意,唐代榷酒政策曆經多次調整,從完全官釀到允許民間納稅經營,體現了稅收制度的靈活性。相關記載可見于元稹、李德裕等唐代官員的奏章。
報罷奔蕩駁辭藏貓貓差官長懷茶毗啻啻磕磕吃喝川壑出責擋手鬥毆都台二劉泛溢蓋天扞将槁薦鈎陳光閃關限懷舊還口回落局陳絕倒盔頭蘭堂燎亮寥落龍爪蔥盲人摸象漫駡命蹇時乖龐厘譜像棄劍熱風人面子珊瑚鈎煞拍首戾誰匡司市崧鎮縮略田舍子提鈴喝號亭景剔牙松銅河通籤同心扣頹靡绾發望風希旨降魔杵賢業枭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