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榷酒錢的意思、榷酒錢的詳細解釋

關鍵字:

榷酒錢的解釋

唐 代對酤戶及酤肆征收的酒稅。 唐 元稹 《中書省議賦稅及鑄錢等狀》:“今請天下州府榷酒錢,一切據貫配入兩稅,仍取兩貫以上戶均配,兩貫以下戶不在配限。” 唐 李德裕 《奏銀妝具狀》:“ 貞元 中, 李錡 任觀察使日,職兼鹽鐵,百姓除實出榷酒錢外,更置官酤。”

詞語分解

專業解析

榷酒錢是中國古代實行的酒類專營稅制,其核心特征為政府通過壟斷生産或征收高額稅費實現財政收入。該制度最早可追溯至漢武帝天漢三年(前98年)推行的"酒榷"政策,唐代中期形成系統化征管體系,具體表現為三種模式:

  1. 完全專賣制:官府自設酒坊釀造銷售,《新唐書·食貨志》載"官自酤,收利三千缗"
  2. 特許經營制:向特定商戶征收每鬥150文的榷酒錢
  3. 配釀制:按戶等強制配售酒曲,違者治罪

這項制度深刻影響着社會經濟結構,據《中國財政通史》統計,唐德宗時期榷酒收入占比國家歲入達8.7%。宋代演變為"買撲"法,允許商人競标經營區域酒務,該制度存續至明清時期逐步被酒稅替代。現代漢語詞典将其定義為"國家通過對酒類産銷的壟斷或管制而獲取的財政收入"(《現代漢語詞典》第7版,商務印書館)。

網絡擴展解釋

“榷酒錢”是唐代針對酒類生産與銷售征收的專項稅,具體解釋如下:

  1. 定義與性質
    指唐代政府向酤戶(釀酒戶)和酤肆(酒鋪)征收的酒稅,屬于國家專賣制度的一部分,旨在通過壟斷酒業增加財政收入。

  2. 曆史背景與實施方式

    • 該稅制最早見于唐德宗時期,通過《中書省議賦稅及鑄錢等狀》确立,要求将榷酒錢按戶等(以資産劃分)納入“兩稅法”體系,優先對資産兩貫以上的富裕戶征收。
    • 部分地區(如李錡管轄的浙西)曾實行“官酤”制度,即政府直接經營酒業,與榷酒錢并行。
  3. 財政作用
    榷酒錢是唐代中後期重要的稅收來源之一,與鹽鐵稅并列,用于填補安史之亂後的財政缺口,反映了當時政府對經濟管控的強化。

補充說明:
“榷”即專賣、專營之意,唐代榷酒政策曆經多次調整,從完全官釀到允許民間納稅經營,體現了稅收制度的靈活性。相關記載可見于元稹、李德裕等唐代官員的奏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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