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对山区征收的税捐。 明 唐顺之 《送曹子泰自大理出守漳郡》诗:“山税积荒劳抚字,海甿负险费招徠。”
山税是中国古代针对山区特殊地理环境征收的专项赋税制度,主要指封建王朝对山林产物或山地居民课征的实物税。该词最早见于《周礼》"山虞掌山林之政令",虽未直接使用"山税"二字,但已形成对山林资源管理的制度雏形。据《汉语大词典》"山税"词条释义,其征收范围包含竹木、柴炭、矿石等山货,税率依据"什一税"原则按产量十分之一折算(来源:《汉语大词典》商务印书馆2002年版)。
唐代施行"两税法"时期,山税被明确纳入户税征收体系,《新唐书·食货志》记载"凡竹木茶漆,十取其一"。至明代万历年间推行"一条鞭法",山税开始折银征收,据《明会典》载录,福建等地将竹木税银编入《赋役全书》统一核算。清代延续前制,《大清会典事例》规定各省需将山场出产造册登记,按季缴纳税银。
该税制具有明显的地域特性,如宋代《庆元条法事类》特别注明"闽粤多山,竹木之税倍于他郡",反映不同地区因资源禀赋差异形成的税收梯度。现存故宫博物院藏《道光年间徽州山税票单》实物印证,税票加盖"验讫"朱印并载明竹木数量、折银标准等要素,体现古代山税征管的规范化运作。
“山税”是中国古代对山区居民或山地资源征收的一种税捐制度,其含义及背景可综合以下要点说明:
山税指对山区征收的税捐,主要针对山区居民因农耕、养殖等生产活动产生的经济收益进行征税。该税种源于古代土地制度,尤其在偏远山区,因交通不便、资源匮乏,政府通过征税维持财政平衡。
明代唐顺之的诗句“山税积荒劳抚字”提及山税征收的困难,反映了山区税捐的实际执行问题。
需注意与“山林税”区分:山林税特指土地革命时期苏维埃政府对山林产物的征税,属于农业税范畴,且以现金缴纳。
山税是中国古代经济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征收与山区开发、国家治理密切相关。不同时期、地区的实施情况差异较大,需结合具体历史背景分析。
如需进一步了解明清山税案例,可参考的详细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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