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encroach on another's duty] 侵犯他人的職守
以為侵官。——宋· 王安石《答司馬谏議書》
不為侵官。
超越權限而侵犯其他官員的職權。《左傳·成公十六年》:“國有大任,焉前專之?且侵官,冒也;失官,慢也;離局,姦也。”《國語·晉語八》:“ 伯華 曰:‘外有軍,内有事。 赤 也,外事也,不敢侵官。’” 韋昭 注:“非其官而與之,為侵官。” 宋 王安石 《答司馬谏議書》:“某則以謂受命于人主,議法度而修之于朝廷,以授之于有司,不為侵官。” 清 俞樾 《春在堂隨筆》卷四:“惟不準其參刻保舉,以杜侵官之漸。”
侵官
釋義
侵官指超越職權範圍侵犯其他官員的職責,或僭越本分幹涉他人職務的行為。該詞強調在官僚體系中違反職責分工、破壞行政秩序的行為,常見于古代政治與法制文獻,現代亦用于批評職權越界的現象。
春秋時期管仲提出“四維”治國理論,其中“禮”維明确反對侵官行為:“授官不審則民閑其治……侵官則民失其紀。”指官員越權會導緻民衆失去行為準則,破壞國家綱紀 。
韓非以“耕田”與“退敵”類比職責分工,指出“治不逾官,謂之守職也可;侵官之害甚于寒”,強調越權行為的危害性 。
定義為“侵犯其他官員的職權”,引《左傳·成公十六年》“侵官,冒也”為證,指出其本質為僭越職權、擾亂秩序 。
釋為“越權幹涉他人職務”,并引《商君書·賞刑》“守法守職之吏有不行王法者……侵官者死”說明其法律後果 。
在當代行政法中,“侵官”概念對應“越權行政” ,即行政機關超越法定權限行事。例如:
“侵官”是漢語詞彙,指超越自身權限侵犯其他官員的職權或職責範圍的行為,常見于古代政治語境。以下是詳細解釋:
基本定義
“侵官”指侵犯他人的職守或職權,即越權幹預不屬于自己職責的事務。例如,宋代王安石在《答司馬谏議書》中提到“不為侵官”,強調改革未越權。
曆史出處與演變
具體表現與後果
侵官行為可能導緻政務混亂,例如官員擅自處理非本職事務,或利用職權謀取私利(如《三國志》中提及“侵官害民”的案例)。
相關例子
該詞強調職權界限的重要性,古代多用于批判政治越權,現代亦可引申至組織管理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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