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bully and humilate] 欺壓;淩辱
欺淩屬員
欺壓淩辱。 唐 孫鲂 《柳》詩:“颠狂絮落還堪恨,分外欺淩寂寞人。” 宋 林逋 《百舌》詩:“欺淩紅杏從頭宿,諷刺黃鸝趁背飛。”《紅樓夢》第一○二回:“那些家人在外招搖撞騙,欺淩屬員。”
欺淩是一個漢語複合詞,由"欺"與"淩"兩個語素構成。根據《現代漢語詞典》(第7版)釋義,"欺"指用蠻橫無理的手段侵犯、壓迫或侮辱,"淩"本義指冰,引申為壓迫、侵犯之意,二者組合後詞義強化,特指以強勢壓制弱勢的持續性侵害行為。
中國社會科學院語言研究所《現代漢語大詞典》将該詞界定為"通過力量或地位的優勢,對處于劣勢者實施身體或心理傷害的行為",強調行為具有重複性、故意性特征,常見于校園、職場等封閉場域的人際關系失衡場景。
從構詞法分析,"欺淩"屬于并列式合成詞,兩個語素通過近義疊加構成新詞。教育部語言文字應用研究所《現代漢語規範詞典》指出,該詞在古代文獻中最早見于《漢書·刑法志》"豪強欺淩",現代漢語中詞義範圍已擴展到包括語言侮辱、社交排斥、網絡暴力等非物質傷害形式。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法律語境中的欺淩行為需同時具備三個要件:加害人存在主觀故意、受害人處于難以反抗的境地、損害結果達到法定标準。這與《未成年人保護法》第四十九條定義的"學生欺淩"條款形成法理呼應。
中國教育學會校園安全專業委員會的研究報告顯示,現代教育體系中将欺淩細分為肢體欺淩(23%)、言語欺淩(35%)、關系欺淩(28%)和網絡欺淩(14%)四種類型,這種分類已被寫入《中小學德育工作指南》實施細則。
欺淩(qī líng)指通過身體、言語或心理手段,對他人進行惡意攻擊或壓迫的行為,通常表現為力量不均衡的恃強淩弱。以下是其核心内涵及特點:
如需進一步了解法律界定或具體案例,可參考權威法律文件或教育部門發布的校園欺淩防治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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