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清 代地方政府上繳正項錢糧時另給戶部的部分。一般來源于賦稅的加派,亦有另立名目加征的。 清 初各省解繳戶部稅銀,每一千兩隨解平馀銀二十五兩,稱隨平陋規。其後,戶部與地方官吏協議共同分肥,解部減一半,馀歸地方。 乾隆 元年,明文規定平馀銀分給各部院官吏作為補助費,稱“養廉”。 乾隆 二年, 四川省 在火耗羨馀外,每銀百兩提解六錢,名平馀,充各衙門使用。有的地方官吏收稅時加重戥子稱銀,所得溢額銀兩亦名平馀。 章炳麟 《駁康有為論革命書》:“一條鞭法,名為永不加賦,而耗羨、平餘,猶在正供之外。”
平餘是清代賦稅制度中的專用術語,指地方政府在征收田賦過程中,通過調整銀兩成色、重量或糧谷計量方式産生的盈餘。這一制度始于明代火耗的演變,至清代形成系統化的附加稅體系。根據《漢語大詞典》解釋,平餘專指「官府在征收賦稅時,借口彌補損耗,于正額之外加征的部分」。
具體表現為兩種形式:一是在銀兩征收中,地方官員要求百姓以高于市價的成色标準繳納,差額部分稱為「餘平」;二是在糧食征收時,用特制加大量器斛面堆尖獲取「倉餘」。《清史稿·食貨志》記載,雍正年間推行火耗歸公政策後,平餘被劃歸地方公用,但實際執行中仍存在「每銀一兩加平餘三分至一錢不等」的現象。
該詞在方言中又稱「羨餘」「耗羨」,其産生根源在于清代實行「低俸祿」制度,地方財政需通過附加稅維持行政開支。乾隆三十七年(1772年)戶部明文規定:「各省解部平餘,每千兩隨解二十五兩」,标志着平餘從地方慣例變為法定附加稅。現代《辭源》将其定義為「舊時地方政府上繳正項錢糧時另給戶部的部分」。
“平餘”是清代財政制度中的術語,指地方政府在繳納正項錢糧時,額外提解給戶部的銀兩。以下是詳細解釋:
平餘屬于地丁附加稅,主要來源于賦稅的加派或另立名目征收。例如,清初規定每解繳1000兩稅銀需附加25兩平餘銀,稱為“隨平陋規”。
現代漢語中,“平餘”偶被引申為“平衡剩餘的部分”,但這一用法較少見,需結合具體語境判斷。
“平餘”是清代財政附加稅的典型代表,反映了當時稅制與官僚體系的特點。如需更完整的曆史細節,可參考《清史稿》或財政史相關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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