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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余的意思、平余的详细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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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余的解释

清 代地方政府上缴正项钱粮时另给户部的部分。一般来源于赋税的加派,亦有另立名目加征的。 清 初各省解缴户部税银,每一千两随解平馀银二十五两,称随平陋规。其后,户部与地方官吏协议共同分肥,解部减一半,馀归地方。 乾隆 元年,明文规定平馀银分给各部院官吏作为补助费,称“养廉”。 乾隆 二年, 四川省 在火耗羡馀外,每银百两提解六钱,名平馀,充各衙门使用。有的地方官吏收税时加重戥子称银,所得溢额银两亦名平馀。 章炳麟 《驳康有为论革命书》:“一条鞭法,名为永不加赋,而耗羡、平餘,犹在正供之外。”

词语分解

专业解析

平余是清代赋税制度中的专用术语,指地方政府在征收田赋过程中,通过调整银两成色、重量或粮谷计量方式产生的盈余。这一制度始于明代火耗的演变,至清代形成系统化的附加税体系。根据《汉语大词典》解释,平余专指「官府在征收赋税时,借口弥补损耗,于正额之外加征的部分」。

具体表现为两种形式:一是在银两征收中,地方官员要求百姓以高于市价的成色标准缴纳,差额部分称为「余平」;二是在粮食征收时,用特制加大量器斛面堆尖获取「仓余」。《清史稿·食货志》记载,雍正年间推行火耗归公政策后,平余被划归地方公用,但实际执行中仍存在「每银一两加平余三分至一钱不等」的现象。

该词在方言中又称「羡余」「耗羡」,其产生根源在于清代实行「低俸禄」制度,地方财政需通过附加税维持行政开支。乾隆三十七年(1772年)户部明文规定:「各省解部平余,每千两随解二十五两」,标志着平余从地方惯例变为法定附加税。现代《辞源》将其定义为「旧时地方政府上缴正项钱粮时另给户部的部分」。

网络扩展解释

“平余”是清代财政制度中的术语,指地方政府在缴纳正项钱粮时,额外提解给户部的银两。以下是详细解释:

定义与性质

平余属于地丁附加税,主要来源于赋税的加派或另立名目征收。例如,清初规定每解缴1000两税银需附加25两平余银,称为“随平陋规”。

起源与演变

  1. 初期分配:平余银最初由户部官吏分用,后演变为户部与地方协议分肥,解部减半,余留地方。
  2. 政策调整:
    • 雍正时期:用于弥补户部财政亏空。
    • 乾隆元年:明文规定平余银作为各部院官吏的补助费,称“养廉”。

用途

其他语境

现代汉语中,“平余”偶被引申为“平衡剩余的部分”,但这一用法较少见,需结合具体语境判断。

“平余”是清代财政附加税的典型代表,反映了当时税制与官僚体系的特点。如需更完整的历史细节,可参考《清史稿》或财政史相关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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