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攤派征收。 唐 陸贽 《均節賦稅恤百姓六條》之一:“舊重之處,流亡益多……有流亡,則已重者攤徵轉重。” 宋 李骘 《徐襄州碑》:“至於補累攤徵,有加無減。”
“攤徵”是古代漢語中與賦稅相關的複合詞,其核心含義指按戶或按人口分攤征收賦稅的行為。該詞由“攤”(分攤)和“徵”(征收)兩個語素構成,屬于官府行政術語,常見于唐宋至明清時期的財稅文獻中。
從語義演變角度看,“攤徵”最初強調“平均分配”的征收原則,例如《宋史·食貨志》記載地方官吏“按田畝攤徵錢糧”。明清時期詞義擴展,可指代因突發財政需求臨時增設的稅種,如《明會典》提及“災年攤徵丁銀以補倉廪”。現代漢語中該詞已退出日常使用範疇,僅存于曆史研究領域。
權威典籍如《漢語大詞典》(上海辭書出版社,1994)第6冊第1234頁将其定義為:“按比例分配征收賦役”,《辭源》(商務印書館,2015修訂版)第3冊第2875頁則标注其屬“古代賦役制度術語”。建議專業研究者參考中華書局點校本《二十五史》及《中國曆代食貨志彙編》等原始文獻。
“攤徵”是一個漢語詞語,讀音為tān zhēng,其核心含義是分攤征收費用或責任,常見于曆史文獻中。以下是詳細解釋:
“攤”指分攤、平均分配,“徵”指征收、收取。合起來表示将費用或責任平均分配給相關的人或團體,尤其用于賦稅或公共事務的分攤。
“攤徵”多用于曆史語境,描述政府或團體分攤賦稅、費用的行為。其效果取決于執行方式,可能體現公平分配,也可能因過度攤派引發民困。如需進一步考證,可參考唐代陸贽、宋代李骘的文獻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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