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說明道理。 漢 揚雄 《法言·寡見》:“説天者莫辯乎《易》,説事者莫辯乎《書》,説體者莫辯乎《禮》,説志者莫辯乎《詩》,説理者莫辯乎《春秋》。” 汪榮寶 義疏:“《喪服四制》, 鄭 注雲:理者,義也。” 南朝 梁 王僧孺 《初6*夜文》:“乃應病投機,解紛説理。” 孫犁 《秀露集·文學和生活的路》:“文字非常漂亮,說理透徹。”
2.講理,不蠻橫(多用于否定式)。如:你這個人說理不說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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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説理”在現代漢語中通常寫作“說理”,是由“說”與“理”構成的動賓式複合詞,其核心含義是通過語言闡明道理,使人信服。根據《現代漢語詞典》(第七版,商務印書館)的釋義,該詞包含兩個層次:一是指“講明道理”,例如“這篇文章說理透徹”;二是指“不蠻橫、講道理”,如“他是個說理的人”。
從構詞法分析,“說”作為動詞表示言說行為,“理”指客觀規律或邏輯依據,二者組合後強調通過邏輯推導或事實論證達成共識的過程。《漢語大詞典》(上海辭書出版社)進一步指出,該詞在古代文獻中已出現“以理服人”的用法,例如《朱子語類》中“須是說理透徹,方得事成”。
在語用層面,“說理”多用于書面語體,常見于議論文、法律文書等需要邏輯論證的語境。中國社會科學院語言研究所的《現代漢語用法詞典》特别說明,該詞帶有“客觀性”和“系統性”特征,與“辯論”“争論”等詞的區别在于更注重理性表達而非立場對抗。
“説理”是中文詞彙,其簡體寫法為“說理”,具體含義及用法如下:
基本定義
指用邏輯、事實或道理來闡述觀點、解釋問題或辯明是非的行為。核心在于通過理性的表達方式讓對方理解或接受某種觀點。
結構分析
語境應用
相關技巧
常見誤區
部分人誤将“說理”等同于“争論”,實則前者更注重理性與證據鍊,而非單純反駁對方。
若需進一步了解具體場景中的運用方法(如辯論技巧或學術寫作),可提供更多背景信息以便補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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