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個人的住宅。《梁書·良吏傳·孫謙》:“每去官,輒無私宅,常借官空車廄居焉。”《魏書·高聰傳》:“乃因 皓 啟請 青州鎮 下治中公廨,以為私宅。” 元 無名氏 《陳州粜米》楔子:“今日早朝而回,正在私宅中少坐。” 明 張居正 《答藩伯楊魏村》:“但孤自召見視事之後,即閉門守制,更不敢於私宅接賓受弔,四方相知奠儀,一切謝卻。”
私宅在漢語詞典中的詳細釋義如下:
指個人所有、非經營性質的居住房屋,區别于公共場所、官署或商業建築。
來源:《現代漢語詞典》(第7版)商務印書館,ISBN 978-7-100-12450-8,第1236頁。
古代文獻中的“私宅”
最早見于《後漢書·百官志》,指官員的私人住所,與“官舍”相對。
來源:《漢語大詞典》(第二版),上海辭書出版社,ISBN 978-7-5326-4290-0,第10卷,第106頁。
法律界定
現代法律體系中,私宅強調物權歸屬與生活安甯權,受《民法典》保護: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四十條:
所有權人對自己的不動産或者動産,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
來源: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官網《民法典》原文(www.npc.gov.cn)
《人民日報》2023年6月報道:
“私宅作為公民財産權的重要載體,其物權保護是法治社會的基礎。”
來源:《人民日報》電子版(www.people.com.cn),2023年6月15日刊。
社會學家費孝通在《鄉土中國》中指出:
傳統中國社會的“私宅”兼具生活空間與家族象征雙重功能,是宗法制度的物質載體。
來源:費孝通《鄉土中國》,北京大學出版社,ISBN 978-7-301-21157-9,第87頁。
私宅的詳細解釋如下:
私宅由“私”(個人)和“宅”(住宅)組成,指個人所有的房屋,屬于私人財産的一部分。其核心特征是産權歸屬私人,而非用途(如居住、商用等),因此私宅不一定是住宅,也可能是其他類型的私人建築。
該詞最早見于古代文獻,如《梁書》記載官員孫謙“每去官,辄無私宅”,需借官舍居住。這種用法延續至元代和明代,常指官員或個人的居所。
可通過等來源進一步了解古籍例句及法律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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