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个人的住宅。《梁书·良吏传·孙谦》:“每去官,輒无私宅,常借官空车厩居焉。”《魏书·高聪传》:“乃因 皓 启请 青州镇 下治中公廨,以为私宅。” 元 无名氏 《陈州粜米》楔子:“今日早朝而回,正在私宅中少坐。” 明 张居正 《答藩伯杨魏村》:“但孤自召见视事之后,即闭门守制,更不敢於私宅接宾受弔,四方相知奠仪,一切谢却。”
私宅在汉语词典中的详细释义如下:
指个人所有、非经营性质的居住房屋,区别于公共场所、官署或商业建筑。
来源:《现代汉语词典》(第7版)商务印书馆,ISBN 978-7-100-12450-8,第1236页。
古代文献中的“私宅”
最早见于《后汉书·百官志》,指官员的私人住所,与“官舍”相对。
来源:《汉语大词典》(第二版),上海辞书出版社,ISBN 978-7-5326-4290-0,第10卷,第106页。
法律界定
现代法律体系中,私宅强调物权归属与生活安宁权,受《民法典》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四十条:
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来源: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官网《民法典》原文(www.npc.gov.cn)
《人民日报》2023年6月报道:
“私宅作为公民财产权的重要载体,其物权保护是法治社会的基础。”
来源:《人民日报》电子版(www.people.com.cn),2023年6月15日刊。
社会学家费孝通在《乡土中国》中指出:
传统中国社会的“私宅”兼具生活空间与家族象征双重功能,是宗法制度的物质载体。
来源:费孝通《乡土中国》,北京大学出版社,ISBN 978-7-301-21157-9,第87页。
私宅的详细解释如下:
私宅由“私”(个人)和“宅”(住宅)组成,指个人所有的房屋,属于私人财产的一部分。其核心特征是产权归属私人,而非用途(如居住、商用等),因此私宅不一定是住宅,也可能是其他类型的私人建筑。
该词最早见于古代文献,如《梁书》记载官员孙谦“每去官,辄无私宅”,需借官舍居住。这种用法延续至元代和明代,常指官员或个人的居所。
可通过等来源进一步了解古籍例句及法律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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