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并誅戮。 明 沉德符 《野獲編·科場二·閣試》:“至丙辰,而羣龍無首,文壇喪氣,不至駢誅者幸耳。” 清 紀昀 《閱微草堂筆記·灤陽消夏錄三》:“羣盜并就捕駢誅,惟 齊大 終不能弋獲。” 郭沫若 《虎符》第四幕:“ 魏王 :唬!你是 朱亥 的女兒,我要骈誅他的九族!你們來,抓下去,大辟!”
骈誅是一個古漢語詞彙,屬于書面語,主要用于描述古代刑罰或戰争場景。其核心含義為:多人同時被處死或誅殺。以下從詞義、用法及權威引用角度詳細解析:
字義拆分
組合義:指多人并列受刑,同時被處決。
完整釋義
強調集體性處決,常見于株連、叛亂平定等群體性刑罰。區别于單獨處死,凸顯規模性與殘酷性。
古代典籍用例
“逆黨骈誅,以儆效尤。”
描述對叛亂集團的集體處決,以警示後人。
記載清初鎮壓反清勢力時,“骈誅者衆”,反映大規模株連現象。
近現代引用
梁啟超《戊戌政變記》提及戊戌變法失敗後:“六君子骈誅于市,康梁流亡海外。”指譚嗣同等六人同時被處斬。
現多用于曆史叙述、文學描寫或法律史研究,如描述古代連坐制度、政治清洗事件。
近義詞包括“族誅”“連坐”,但“骈誅”更側重“同時性”而非親屬牽連(如“誅九族”)。
釋“骈誅”為“一并誅戮”,收錄于第12卷第786頁。
标注為“同時被殺”,強調群體性特征。
引《明史》例證,釋義“同時受誅”。
“骈誅”是具象化集體處決行為的古漢語詞,承載古代刑罰制度的殘酷性。其釋義需結合曆史語境理解,現代使用需注重學術嚴謹性。
“骈誅”是一個漢語詞彙,拼音為pián zhū,意為一并誅戮,即同時處決多人或群體。以下是詳細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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