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人民興辦,政府補助。《解放日報》1944.7.9:“這次合作社聯席會及其決議……規定組織群衆生産和貫徹民辦公助為今後合作社的基本方針。”如:農村中小學繼續貫徹民辦公助的原則。
“民辦公助”是漢語中一個具有特定社會意義的複合詞,指由民間力量主導創辦、公共部門提供輔助支持的運作模式。這一概念常見于公共服務領域,強調社會資源與政府資源的協同作用,其核心結構可從以下兩方面解析:
一、詞義構成與權威定義
“民辦”指非官方主體(如企業、社會組織或個人)作為主要創辦方,承擔基礎性建設與日常管理職責;“公助”則指政府部門通過政策傾斜、資金補貼或資源調配等方式給予支持。根據《現代漢語詞典》(第7版)的釋義,該詞特指“以民間力量為主、政府扶持為輔的社會事業組織形式”。
二、應用領域與政策依據
該模式在教育、醫療等領域應用廣泛。例如《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2002年)明确提出“積極鼓勵、大力支持民辦教育發展”,其中“公助”體現為土地使用優惠、教師編制統籌等配套措施。在養老服務領域,國務院《關于推進養老服務發展的意見》亦強調“引導社會力量參與,完善民辦公助機制”,通過稅收減免、購買服務等形式實現公私協作。
三、曆史發展與語用特征
該詞産生于20世紀80年代改革開放初期,反映了我國公共服務供給機制的轉型。其構詞法采用“主體+輔助”的偏正結構,符合漢語複合詞“前主後次”的語義邏輯,在政策文件與學術研究中多用于描述“政府與市場邊界清晰但功能互補”的合作關系。
“民辦公助”是一個漢語詞語,主要描述由民間力量主導興辦社會事業,同時政府提供輔助支持的協作模式。以下從多個角度進行解釋:
該詞最早見于1944年《解放日報》,用于描述合作社的生産組織方針,後逐步擴展至教育、基建等領域,成為我國特定曆史階段公共事務發展的典型模式。
如需了解具體案例或政策細節,可參考相關教育部門或地方政府的公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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