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人民興辦,政府補助。《解放日報》1944.7.9:“這次合作社聯席會及其決議……規定組織群衆生産和貫徹民辦公助為今後合作社的基本方針。”如:農村中小學繼續貫徹民辦公助的原則。
“民辦公助”是一個漢語詞語,主要描述由民間力量主導興辦社會事業,同時政府提供輔助支持的協作模式。以下從多個角度進行解釋:
該詞最早見于1944年《解放日報》,用于描述合作社的生産組織方針,後逐步擴展至教育、基建等領域,成為我國特定曆史階段公共事務發展的典型模式。
如需了解具體案例或政策細節,可參考相關教育部門或地方政府的公開文件。
民辦公助是指公共事務中由民間自發組織開展的社會救助活動。它是一種公益行為,旨在向有困難的群體提供幫助和支持,提高社會公平和民生福利。
民(氏):氣、水 辦(力):力、刂、又 公(八):八、厶、土 助(力):力、又
民辦公助一詞最早出現在中國的法律文獻中,是指由民間組織或個人自願參與的社會救助活動。民間組織可以是非營利機構、慈善機構或志願者團隊等。
民辦公助
民:漢(左右旁加兩點)
辦:海(上旁加兩點)
公:公(小)
助:助(矢旁缺一橫)
1. 這個慈善機構專門從事民辦公助工作,為貧困地區的兒童提供免費教育和營養餐。
2. 志願者們每周都會前往老人院進行民辦公助活動,給老人們提供社交娛樂和關愛。
民辦教育、公助機構、民辦養老、公助項目、民辦醫療
民間救助、社會幫助、志願援助
政府援助、公共福利、社會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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