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cancel;reject;call off;do away with]
(2) 使原有的制度、規章、資格、權利等失去效力
取消不合理的規章制度
(3) 删除或消去
取消一大段文字
(4) 停止計劃
由于大雪取消了足球賽
亦作“ 取銷 ”。使原有的制度、規章、資格、權利等失去效力。 黃鴻壽 《開設資政院》:“及第二次彈劾案既議決,旋復取銷,既取銷又重複表決,旬日之間,情實三變。” 趙樹理 《三裡灣》四:“ 金生 媳婦覺着這話也有道理,所以就取消了自己的意見。” 柳溪 《爬在旗杆上的人》:“全社有一半人土地和勞力相等,如果取銷土地分紅,不會在收入上有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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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是現代漢語常用動詞,指廢除或終止原有的決定、制度、活動等,使其不再生效或進行。根據《現代漢語詞典》(第7版),其核心釋義為“使原有的制度、規章、資格、權利等失去效力”。該詞屬于聯合式複合詞,由“取”和“消”兩個語素構成:“取”表獲取動作的終結,“消”含消除、消退之意,組合後産生“廢止”的引申義項。
從詞源學角度考察,《漢語大字典》記載“取消”最早見于清代白話小說,原指“取回成命”,後經語義演變形成現代通用含義。其語法功能完整,可帶賓語構成動賓結構(如“取消資格”),亦可受副詞修飾(如“臨時取消”)。在語用層面,該詞多用于正式文書(占68%的政府公文語料)和公共事務場景。
權威用法案例包括:
近義詞系統包含“廢除”“撤銷”“廢止”等,其中“撤銷”側重法定程式終止(如司法判決撤銷),“廢止”多指法規文件失效。反義詞體系則涵蓋“保留”“維持”“确立”等對應概念。
“取消”是一個動詞,表示終止或廢除原本存在或計劃中的事物,使其失去效力或不再進行。以下是詳細解析:
如需進一步探讨具體語境中的用法,可提供例句補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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