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私自授予。 南朝 宋 王僧達 《上表解職》:“天慈優渥,每越常倫,南蠻護軍,旬日私授,臣三省非分,必緻孤負。”
私授是一個漢語複合詞,由“私”和“授”兩部分構成,其核心含義指非公開、非正式地給予或傳授,通常帶有隱秘性或未經授權的意味。以下是具體解析:
字義拆解
組合後強調非公開場合的給予行為,常見于財物轉移或知識傳授場景。
現代詞典定義
根據《現代漢語詞典》(第7版),"私授"指:
暗中給予或接受(財物、利益等),含規避監管之意。
來源:中國社會科學院語言研究所詞典編輯室. 現代漢語詞典(第7版)[M]. 商務印書館, 2016.
在法律法規中,“私授”多指向違規或非法行為,例如: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385條明确禁止“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私授財物”的受賄行為。
來源: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官網《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企業核心技術的私授可能違反《反不正當競争法》第9條。
來源: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官網《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争法》
詞語 | 核心差異 | 示例場景 |
---|---|---|
私授 | 強調隱秘性與非正當性 | 私授賄賂、私授機密 |
授予 | 正式、公開的給予(中性詞) | 授予獎章、授予學位 |
傳授 | 公開或合法的知識傳遞(褒義) | 傳授技藝、傳授經驗 |
古代用法溯源
《後漢書·宦者列傳》載“私授官爵”,指漢代宦官暗中買賣官職,印證其“非正當授予”的語義延續性。
來源:中華書局點校本《後漢書》
現代規範依據
《民法典》第153條規定“違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私授若涉及權錢交易即屬此類。
來源: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官網《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私授”在漢語中始終承載隱秘性、非正當性的雙重語義,需警惕其法律與道德風險。
“私授”是一個漢語詞彙,其基本含義和用法可歸納如下:
私授(sī shòu)指私自授予,即未經公開或合法程式,私下将權力、職位、物品等給予他人。該詞通常帶有貶義,強調行為的非正當性或隱秘性。
曆史文獻中的用例
南朝宋·王僧達《上表解職》提到:“南蠻護軍,旬日私授”,暗指官職被私下授予,違背常規程式。
文學引用
如清代董以甯的《百媚娘•迷藏》中“慵把鈎兒私授”,借“私授”隱喻私密的情感傳遞。
現代語境
多用于批評非公開的權錢交易、違規利益輸送等場景,例如:“官員私授項目給親屬”。
如需進一步考證古典文獻用例,可參考《宋書》或相關詩詞集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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