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因犯罪罰作勞役。 漢 蔡邕 《上<漢書>十志疏》:“顧念 元初 中故尚書郎 張俊 坐漏洩事,當復重刑,已出轂門,復聽讀鞠,詔書馳救,一等輸作左校。”《晉書·刑法志》:“時有大女 劉朱 ,撾子婦酷暴,前後三婦自6*殺,論 朱 減死輸作尚方,因是下怨毒6*殺人減死之令。”《明史·張籌傳》:“十年坐事罰輸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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輸作是古代法律術語,指因犯罪被罰至官府或邊疆服勞役的刑罰,屬強制苦役的一種。其含義可從字義與曆史背景兩方面解析:
輸
本義為“運送”,引申為“繳納、獻納”,此處特指強制交付自身勞力。如《說文解字》釋“輸”為“委輸”(運輸),在刑罰中轉為“被迫提供勞力”之意。
來源:《說文解字注》(清代段玉裁注本)。
作
指勞作、役作。《周禮·地官》載“徒役之工作”,鄭玄注:“作,謂服事也。”此處強調強制性的體力勞動。
來源:《周禮注疏》(漢代鄭玄注,唐代賈公彥疏)。
《後漢書·崔寔傳》:
“(崔寔)論當世便事數十條,曰:‘…輸作左校。’”李賢注:“左校,署名,掌工徒。”
來源:中華書局點校本《後漢書》。
《晉書·刑法志》:
引張斐《律表》:“徒加不過六,居作三歲至四歲,名曰輸作。”
來源:中華書局點校本《晉書》。
綜合釋義:輸作即罪犯被強制押送至指定場所(官府作坊或邊疆)服苦役的刑罰,其核心在于通過剝奪自由與強制勞動實現懲戒,盛行于秦漢,後融入徒刑制度。
“輸作”是一個具有曆史背景的詞彙,其含義在不同語境中存在差異,需結合具體來源分析:
指因犯罪被罰作勞役,屬于古代司法制度中的懲戒措施。該解釋得到多部曆史文獻印證:
個别現代詞典(如查字典)将其解釋為“在比賽、競争中失敗”,并視作成語。但此用法缺乏廣泛文獻支持,可能與“輸”的現代語義延伸有關,需謹慎使用。
研究曆史文獻時,“輸作”應優先采用“因罪服勞役”的解釋;若現代語境中出現該詞,需結合上下文判斷是否屬于引申或誤用。如需深入考證,可參考《晉書》《明史》等原始史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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