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猶私邪。《國語·魯語上》:“且夫君也者,将牧民而正其邪者也。若君縱私回,而棄民事,民旁有慝無由省之,益邪多矣。” 韋昭 注:“回,邪也。” 宋 蘇舜欽 《杜公謝官表》:“絶纖介之私回,講長久之利疚。”
私回是漢語中一個具有特定法律文化内涵的複合詞,其核心含義指執法者因私人關系或利益而枉法裁判、扭曲公正的行為。以下從詞典釋義、曆史用法及權威文獻角度分層解析:
“私”指個人、非公(《說文解字》:“自營為私”);“回”意為扭轉、偏離(《廣雅》:“回,邪也”)。合指為私利扭曲公義。
指司法或執法過程中,因受賄、徇情等私人動機故意違背法律公正的行為(《現代漢語詞典》未單列詞條,但“徇私枉法”為其近義表述)。
明清律法中的用例
《大清律例·刑律·訴訟》載:“若官吏私回曲法,受財者計贓以枉法論。” 此條明确将“私回”與受賄枉法關聯,違者按貪贓罪量刑 。
按:此處“私回”特指司法官員篡改案情、颠倒黑白的行為。
明代判牍中的實踐
崇祯年間《盟水齋存牍》記載一縣令因收受親屬賄賂“私回供狀”,篡改殺人案證據,最終被革職查辦 。印證該詞多用于司法腐敗場景。
《漢語大詞典》(1997版)
收録“私回”詞條,釋為:“因私情而枉法”,引《醒世恒言·盧太學詩酒傲王侯》:“知縣徇私回護,故出人罪。” 強調其徇私護短的特性 。
《古代漢語詞典》(商務印書館)
标注為法律術語,釋義:“執法者為私利歪曲法律”,引清代黃六鴻《福惠全書·刑名部》:“私回者,舞文弄法以濟其私。”
當代使用中,“私回”因文言色彩濃重,多見于曆史文獻研究或仿古表述。其概念可對應現代法律術語:
參見文獻
“私回”是一個古漢語詞彙,其含義和用法可通過以下要點綜合解釋:
基本釋義
指“私邪”,即個人不正當的品行或行為。其中“回”通“邪”,表示偏離正道。
出處與經典引用
最早見于《國語·魯語上》:“若君縱私回,而棄民事,民旁有慝無由省之,益邪多矣。” 韋昭注:“回,邪也。” 強調君主若放任私心邪念,會導緻民風敗壞。宋代蘇舜欽《杜公謝官表》中也有“絶纖介之私回”的用法,進一步印證其含義。
曆史語境中的用法
多用于描述上位者或個人的道德失範,如君主、官員因私欲而違背職責,或個體行為不端。
近義詞與反義詞
現代應用
現代漢語中較少使用,多見于古籍研究或文學創作。其核心含義可引申為“因私心而偏離原則”。
如需進一步了解例句或相關成語(如“背公循私”),可參考《國語》原文或權威詞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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