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犹私邪。《国语·鲁语上》:“且夫君也者,将牧民而正其邪者也。若君纵私回,而弃民事,民旁有慝无由省之,益邪多矣。” 韦昭 注:“回,邪也。” 宋 苏舜钦 《杜公谢官表》:“絶纤介之私回,讲长久之利疚。”
私回是汉语中一个具有特定法律文化内涵的复合词,其核心含义指执法者因私人关系或利益而枉法裁判、扭曲公正的行为。以下从词典释义、历史用法及权威文献角度分层解析:
“私”指个人、非公(《说文解字》:“自营为私”);“回”意为扭转、偏离(《广雅》:“回,邪也”)。合指为私利扭曲公义。
指司法或执法过程中,因受贿、徇情等私人动机故意违背法律公正的行为(《现代汉语词典》未单列词条,但“徇私枉法”为其近义表述)。
明清律法中的用例
《大清律例·刑律·诉讼》载:“若官吏私回曲法,受财者计赃以枉法论。” 此条明确将“私回”与受贿枉法关联,违者按贪赃罪量刑 。
按:此处“私回”特指司法官员篡改案情、颠倒黑白的行为。
明代判牍中的实践
崇祯年间《盟水斋存牍》记载一县令因收受亲属贿赂“私回供状”,篡改杀人案证据,最终被革职查办 。印证该词多用于司法腐败场景。
《汉语大词典》(1997版)
收録“私回”词条,释为:“因私情而枉法”,引《醒世恒言·卢太学诗酒傲王侯》:“知县徇私回护,故出人罪。” 强调其徇私护短的特性 。
《古代汉语词典》(商务印书馆)
标注为法律术语,释义:“执法者为私利歪曲法律”,引清代黄六鸿《福惠全书·刑名部》:“私回者,舞文弄法以济其私。”
当代使用中,“私回”因文言色彩浓重,多见于历史文献研究或仿古表述。其概念可对应现代法律术语:
参见文献
“私回”是一个古汉语词汇,其含义和用法可通过以下要点综合解释:
基本释义
指“私邪”,即个人不正当的品行或行为。其中“回”通“邪”,表示偏离正道。
出处与经典引用
最早见于《国语·鲁语上》:“若君纵私回,而弃民事,民旁有慝无由省之,益邪多矣。” 韦昭注:“回,邪也。” 强调君主若放任私心邪念,会导致民风败坏。宋代苏舜钦《杜公谢官表》中也有“絶纤介之私回”的用法,进一步印证其含义。
历史语境中的用法
多用于描述上位者或个人的道德失范,如君主、官员因私欲而违背职责,或个体行为不端。
近义词与反义词
现代应用
现代汉语中较少使用,多见于古籍研究或文学创作。其核心含义可引申为“因私心而偏离原则”。
如需进一步了解例句或相关成语(如“背公循私”),可参考《国语》原文或权威词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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