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僧殘的意思、僧殘的詳細解釋

關鍵字:

僧殘的解釋

梵語的意譯。音譯僧伽婆屍沙。佛教戒律中罪科名,其名目有十三,故又稱為十三僧殘。參閱《四分律行事鈔資持記·釋十三僧殘》

詞語分解

專業解析

僧殘,佛教戒律術語,指僧尼所犯的重罪之一,其嚴重程度僅次于波羅夷(斷頭罪)。犯此罪者,若經如法忏悔,可得清淨,恢複僧尼身份,故稱“殘”,意為罪行尚有餘地可救贖,未被完全擯棄于僧團之外。其詳細含義如下:

  1. 定義與性質:

    • 罪行等級:僧殘是佛教戒律(尤其是比丘、比丘尼戒)中第二嚴重的罪行類别。犯此罪者,其僧格(作為僧尼的資格)雖未完全喪失(不同于波羅夷罪),但已受到嚴重損害,處于被僧團擯除的邊緣(“殘”)。
    • 可忏悔性:僧殘罪的關鍵特征在于其可忏悔性。犯者必須在至少二十位清淨比丘組成的僧團面前,按照嚴格的羯磨(僧團議事決策儀式)程式,發露忏悔,并接受特定的處罰(如在一定期限内剝奪某些僧團權利),方能除罪,恢複清淨。這個過程稱為“出罪”或“與覆藏羯磨”等。丁福保《佛學大辭典》解釋“僧殘”為:“梵曰僧伽婆屍沙Saṃghāvaśeṣa。譯曰僧殘。僧者僧伽之略,殘為殘餘之義。…犯此罪者,殆被逐出僧團而殘餘其生命也。…此罪為次于波羅夷之重罪。犯之,則依僧衆之作法得免罪,謂之出罪。”[來源:丁福保《佛學大辭典》 - 雖無直接鍊接,該辭典為權威佛學工具書]
    • 僧團羯磨:僧殘罪的判定和忏悔必須通過僧團羯磨進行,個人私下忏悔無效,這體現了僧團共住、共治的精神。
  2. 主要罪行類型(示例):

    • 戒律中具體規定了構成僧殘罪的若幹條目(如比丘戒有十三條僧殘法)。常見的包括:
      • 故意洩精(除夢中遺精外)。
      • 與女人有肌膚相觸(生起淫欲心)。
      • 對女人說淫穢語。
      • 向女人自薦供養(暗示以淫欲為目的)。
      • 為男女做媒。
      • 無主僧房不自量力強造,後生悔而廢棄。
      • 無事實依據诽謗其他比丘犯波羅夷罪。
      • 挑撥離間,使比丘互相争鬥。
      • 支持破和合僧者。
      • 惡性難調,不受谏誨。
      • 污蔑僧團。
    • (注:具體條目因部派戒律不同略有差異,以上為常見列舉,非全部) 這些行為嚴重破壞了僧尼的梵行清淨和僧團的和合。如《四分律》卷四至卷七詳細記載了比丘的十三僧殘法。[來源:佛教重要律典《四分律》 - 可參考中華電子佛典協會 (CBETA) 電子數據庫中的《四分律》文本]
  3. 忏悔程式(出罪):

    • 犯僧殘罪者,必須立即向其他比丘發露(坦白)其罪。
    • 然後,需要在一個如法、清淨的僧團(至少二十位比丘)中,經過特定的羯磨程式:
      • 覆藏治罰:如果犯者隱瞞了罪行一段時間後才坦白,需先接受與隱瞞時間相對應的“覆藏羯磨”處罰(剝奪參與僧團活動等權利)。
      • 本日治罰:無論是否覆藏,犯者均需接受為期六夜(或部派不同)的“本日治羯磨”處罰(類似禁足、剝奪部分權利)。
      • 出罪羯磨:在完成上述治罰後,僧團通過“出罪羯磨”正式宣告該比丘罪滅清淨,恢複其作為僧團成員的完整權利。
    • 整個過程強調犯者的真誠忏悔、僧團的審查與集體裁決。《摩诃僧祇律》等律典對僧殘罪的忏悔程式有詳細規定。[來源:佛教重要律典《摩诃僧祇律》 - 可參考中華電子佛典協會 (CBETA) 電子數據庫中的《摩诃僧祇律》文本]

僧殘是佛教戒律中界定的一種嚴重但尚可救贖的重罪。犯此罪者,其僧格雖受重創(“殘”),但通過向僧團發露并在如法的僧衆面前經過特定的忏悔和處罰程式(羯磨),可以消除罪業,恢複清淨身份。它體現了佛教戒律在維護僧團清淨與和合的同時,也給予犯者改過自新機會的精神。

網絡擴展解釋

“僧殘”一詞在不同語境中有以下兩種主要解釋:

一、作為成語的比喻意義

  1. 基本含義
    指僧人身體殘缺不全,比喻事物不完整或有缺陷。例如:“這個計劃尚不完善,存在僧殘之處。”

  2. 詞源解析

    • “僧”指佛教僧人,“殘”表示殘缺。兩者結合,字面意為僧人身體不完整,引申為事物不圓滿或存在漏洞。
    • 可用于形容人的身體缺陷,也可用于抽象事物的不完善。

二、作為佛教術語的戒律概念

  1. 定義與來源

    • 梵語音譯為“僧伽婆屍沙”(Saṃghāvaśeṣa),是佛教戒律中僅次于“波羅夷”(最重罪)的罪科,共有13種罪名,故稱“十三僧殘”。
    • 觸犯者需在至少20位清淨僧衆前忏悔,并接受僧團處罰才能除罪。
  2. 具體性質

    • 屬于“五篇七聚”戒律分類中的第二等重罪,需通過特定程式悔過。
    • 罪名包括破僧和合、诽謗他人等涉及僧團秩序的行為。

需根據具體語境區分含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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