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謂谪罰戍邊。《史記·陳涉世家》:“ 二世 元年七月,發閭左適戍 漁陽 。”
(2).指因罪谪罰戍邊的人。《淮南子·人間訓》:“發適戍以備 越 ,而不知難之從中發也。”《史記·匈奴列傳》:“因 河 為塞,築四十四縣城臨 河 ,徙適戍以充之。”《漢書·異姓諸侯王表序》:“適戍彊於五伯,閭閻偪於戎狄。” 顔師古 注:“適讀曰謫。適戍,謂 陳勝 、 吳廣 也。”
適戍是古代漢語中的複合動詞,指因罪被責罰而強制遣送至邊遠地區戍守疆土。該詞由通假字“適”(通“谪”)與“戍”組合而成,具有鮮明的法律懲戒與軍事防禦雙重含義。以下從詞義、語源及用法三方面分述:
“適”通“谪”
“適”為“谪”的通假字,本義為貶責、流放。《漢語大詞典》明确标注“適”讀作“zhé”時通“谪”,表“責罰、貶逐”之義。例如《史記·陳涉世家》載:“發闾左適戍漁陽九百人”,其中“適戍”即“谪戍”。
“戍”指軍事守備
“戍”本義為軍隊駐守邊疆,《說文解字》釋為“守邊也”,引申為長期駐防的軍事任務。王力《古代漢語》指出,“戍”在複合詞中常與刑罰結合,形成“戍邊”“戍役”等強制勞役概念。
“適戍”特指秦漢時期對罪犯或貧民的強制戍邊制度,屬“谪戍刑”的典型表述。如《漢書·晁錯傳》提及“秦之戍卒不能其水土,戍者死于邊”,印證此類刑罰的殘酷性。其語法結構為動詞性短語,多用于被動句式(如“被適戍”),強調被迫參與邊疆防禦的刑罰性質。
《史記·秦始皇本紀》載:“三十三年,發諸嘗逋亡人、贅婿、賈人略取陸梁地,為桂林、象郡、南海,以適遣戍。”此處“適遣戍”即“谪遣戍”,與“適戍”同義,反映秦代将商賈、逃犯等群體強制發配戍邊的史實。
結論:“適戍”是秦漢法制術語,指通過貶谪手段強制罪人戍守邊疆的刑罰制度,其語義核心為“因罪罰守”。該詞深刻體現了古代“刑兵合一”的政治策略,常見于《史記》《漢書》等史籍,現代漢語中已不再使用。
參考資料(符合原則的學術來源):
“適戍”是一個曆史詞彙,其含義可從以下方面綜合解析:
“適戍”讀作shì shù(ㄕˋ ㄕㄨˋ),包含兩層含義:
部分現代解釋(如“適合當兵”)可能與原義存在偏差,需結合曆史語境理解。
如需進一步考證,可查閱《史記》《漢書》等原始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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